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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市监办发〔2021〕34号)

省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2021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省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透明度,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公开政府信息,包括省局制作的政府信息和省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和推进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承担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及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收集、反馈对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指导、协调、督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组织省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信息发布及维护更新工作;

(四)受理、分办向省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未按时答复的进行督办;

(五)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培训及其他相关工作;

(六)承担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省局各处室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及时主动公开本处室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对所负责的省局门户网站相关栏目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

(二)承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前的审查,决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四)参与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各处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明确其公开属性。多个处室联合制作或者省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需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牵头处室负责明确其公开属性。

第七条下列政府信息,制作或保存的处室应主动公开:

(一)反映省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

(二)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政策解读;

(三)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或明确有关工作的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文件及其政策解读;

(四)全省市场监管工作规划及相关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五)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有关统计信息;

(六)省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

(八)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财政预决算信息以及政府采购有关信息;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食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公务员招考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省局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省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

第十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内容的,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公开属性。所转发的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二条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各处室应当按年度对本处室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因情势变化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或废止的,应当及时在相关公开平台或载体上注明失效或废止。

第三章公开的审查

第十三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一)对以正式公文形式制发的政府信息,在发文审核流程同步开展公开审查。

由处室对信息内容进行自审,提出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渠道、时限的意见,送办公室审核,并根据需要会同省局保密办、法规处同步组织保密审查、合法性审查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报省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对其他非正式公文形式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进行公开审查。

由处室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附件),按照第(一)项的程序进行公开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由各处室负责存档备查。

(三)对需要定期公开的常规性政府信息,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授权相关处室审查后公开。

第十五条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二)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省局保密办或省国家保密局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处室工作内容,或公开后可能对涉及的其他处室工作产生影响的,承办处室要及时沟通协调,经相关处室确认可公开后,方可送局领导审批;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审查应当在政府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四章主动公开

第十八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以省局门户网站为主要公开渠道,可以结合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信息公开目录中有关栏目信息的发布、更新等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中涉及有关处室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有关处室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对公开属性明确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主办处室应当自该公文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纸质件两份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公开。

第二十一条各处室在编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政策,起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因紧急情况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予以说明。公开正式文件时,应同步公开意见征集情况。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文件,制作处室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第二十二条对主动公开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文件,各处室应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在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解读材料。

解读材料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制发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

(二)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

(三)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应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四)涉及执法事项的,应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

(五)属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应说明修订的理由、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应说明本级政策措施的特点和创新点。

(六)解读人、解读途径和解读时间。

解读材料以文字形式制作。在文字解读的基础上,起草处室应主动会同宣传处运用图片、图表、图解、漫画、音频、视频等形式,及时做好科学解读,方便公众理解,增强政策解读的可及性、可读性、实效性。

第二十三条建立政策咨询服务工作机制。依托省局政务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店小二”专线和门户网站,打造政策咨询线上、线下、热线综合服务窗口,畅通政策咨询渠道,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

省局政务服务窗口,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各处室应主动公开本处室政策咨询电话,在发布主动公开文件时落实对应政策咨询责任人,积极解答政策执行机关和企业、群众的咨询,精准传达政策意图。

第二十四条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时,各处室应当及时回应与职责有关的重要舆情信息,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五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相关处室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政府信息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第五章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六条省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设在办公室,在省局门户网站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同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接收信息公开申请。

省局内部其他机构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受理和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局提交的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各处室具体承担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具体办理方式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

(二)对要件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转交相关处室办理。

(三)根据批办意见,承办处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呈分管局领导签发加盖局章,形成正式答复书,交办公室统一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承办处室,由承办处室负责拟制答复书。其他处室按照职责分别提供答复材料,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材料提供牵头处室。处室拟制的答复意见、答复材料等,应当经过本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九条对批办有异议的,承办处室应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单》2个工作日内,商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告知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承办处室不予公开。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一条省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三十二条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答复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延长答复。承办处室应在最后答复期限3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拟制《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或者频次达到收费标准要求的,按《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收取信息公开处理费用。

第三十四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各处室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六章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条各处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省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对本处室公开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各处室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联络工作,并将名单报办公室备案。人员发生变动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备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办公室负责在每年1月31日前组织编制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省政务办并向社会公布。各处室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向办公室提供本处室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培训和检查。

第三十七条省局机关纪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信息中心负责配合办公室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OA流程,持续优化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功能,强化平台安全管理和技术支撑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在提供经济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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