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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11〕3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养殖场项目环评问题的请示》(桂环报〔2011〕1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纳入环评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农业 环评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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