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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桂环办函〔2021〕313号)

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全生产法〉宣贯方案的通知》(桂安委办〔2021〕83号)有关工作部署,现就全区生态环境部门在系统内做好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我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系统内宣贯新《安全生产法》,促使本单位职工特别是执法人员了解和掌握新《安全生产法》,并在业务工作中督促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

二、工作方式和内容

(一)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新《安全生产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安排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新《安全生产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由厅机关党委牵头、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配合;各市生态环境局自行安排)

(二)在本部门网站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发布新《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的新闻,并提供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或相关内容链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由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牵头、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配合;各市生态环境局自行安排)

(三)在本部门办公场所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传。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实际,在本部门办公场所悬挂宣传标语、挂图、海报,组织职工自行在线上观看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视频(网站链接见附件),有条件的可布置新《安全生产法》宣贯专题展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大院由厅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本单位范围宣传;各市生态环境局自行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明确各项宣贯活动负责人,保证各项活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到位,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辖区县级生态环境局同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工作。

(二)纳入业务,统筹推进。在环境安全检查工作中将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情况作为检查内容,确保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与各项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2021年12月20日前,请各市生态环境局将本市2021年宣贯活动工作总结和2022年宣贯活动工作计划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请厅机关服务中心、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将本单位上述工作开展情况材料报送自治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联系人:黄捷、张晶;联系电话:0771-5773641、5773647。

附件:新《安全生产法》线上培训登入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安全生产法》线上培训登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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