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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解读

问:出台《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是出于什么需要?

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是《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上位法。近年,上述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了修订,同时,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原《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鄂粮规〔2016〕4号)5年有效期届满,因此,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和重新发布。

问: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与旧的办法有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一是进一步强化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安全主体责任。《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承储企业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二是增加近年仓储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办法》第六条规定:地方储备粮应优先储存在能实现准低温储粮的国有中心粮库标准储备仓房;第二十九条增加了运用国有粮库信息化系统提升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水平等内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对库区、仓房及相关设施提出了当前仓储管理工作的一些新要求,如“一规定两守则”、绿色储粮、减少储粮药剂使用等内容。

三是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损耗、杂质有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对粮油储存损耗定额进行了明确,且省、市、县执行统一标准,市县不再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对水分杂质减量的核销计算和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细化仓储管理各环节要求。主要包括入库前必须进行空仓验收,仓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保管账存档期不低于6年,仓储设施应按要求备案,细化装粮限要求等。

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是作为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是否执行了有关规定?

答: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备案审查工作要求,我们通过政务网站意见征集栏发布《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7月15日至8月16日),并同步将《办法》发送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直属企业。共收到意见建议13条,并部分采纳吸收。本次修订,不涉密,不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减少其权益。《办法》(送审稿)已于8月17日通过合法性、廉洁性审查以及风险性评估,并于近期通过法制监督平台向省司法厅进行了报备。《办法》的制发过程符合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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