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陕政函〔2014〕126号)从即日起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