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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函〔2021〕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

汕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提升服务的部署,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进一步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20〕42号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以下简称“粤办函〔2020〕334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银行、医疗机构、教育、水电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理公共服务事项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以根据行业管理职责和便民利民要求参照实行,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负担。

二、适用范围

(一)概念定义。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依法需要提供的,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书、批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权利权属证书、符合性证明或者需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出具,表明情况属实的具有保证或说明性质的有关材料,不属于证明事项。

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条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事项,凡是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涉及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证明事项,要尽快实行。其他证明事项,也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按照国办发〔2020〕42号文件要求确定。

三、工作任务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我市现执行的是国家各部委以及省级有关单位确定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各区县政府、市有关单位要主动对接上级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部署,切实减少群众企业办事所需证明材料。市有关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向社会公布申办流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方便群众企业办事,并及时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送市司法局备案。

(二)明确适用情形。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办事流程。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办事单位在受理环节应当按照新办事流程办理,在线办理的行政事项应当同步调整办事流程,及时调整更新线上、线下的工作规程、办事指南、格式文本等材料,确保内容完整、形式规范、通俗易懂,并在政务服务办事大厅、部门网站、办事窗口等公共服务平台或场所公开,方便申请人索取和使用,要公布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电话,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纠正不按新办事流程操作等问题,积极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

(四)加强信息核查。对国家各部委以及省级有关单位暂未统一确定核查办法并由市级行政机关自行确定证明事项核查办法的,市有关单位应根据不同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要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并根据该行政事项的年受理量、获取相关信息的难易程度、日常监管手段以及因不实承诺引发的社会危害程度、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证明事项的核查方式应当作为书面告知的内容。依法需要征得申请人同意的,待申请人确认同意后再核查。核查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申请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对于免于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行政事项、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充分利用我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粤省事、粤政易或者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证明事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市各有关单位应当确保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在信息录入、收集、更新、上传过程中出现人为错漏,要认真梳理关于证明事项的信息共享需求,明确需要建立数据互联、端口对接的地区、部门和层级,需要满足的相关技术条件以及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及时将情况报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证明事项信息尚未共享或因数据不完整,无法直接在线核查的,可通过部门间协查机制,进行线上部门间协查或发函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提高核查效率。

(五)注重风险防范。市有关单位要梳理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后的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各区县政府、市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单位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统筹部署,研究推动工作。建立由市司法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

(二)开展培训宣传。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着重加强对窗口一线人员、办事大厅人员、咨询热线等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对政策理解和执行到位,做好对办理群众的告知、引导和帮助工作。要加强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区县政府、市有关单位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积极配合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和层级之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要及时收集掌握各区县、市各有关单位在推进证明事项信息共享过程中有关技术需求,纳入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内容中一体推动解决,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提供支撑保障。

(四)加强信用监管。市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关于证明事项的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大数据”精准监管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实施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完善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制度,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五)加强督促检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已纳入法治广东考核、行政审批效能考核、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将告知承诺制推行率、证明信息共享情况、部门协查配合情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因素。对推行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予以通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问责。行政机关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出具错误决定,系因申请人不实承诺、核查环节信息错误等情形导致的,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处理。市司法局要做好指导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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