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 |||||||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2011年01月0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条款号: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条款号:第六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新(扩、改)建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初审转报 | |
2 | 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2011年01月0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条款号:第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条款号:第九条 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 第十条 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有生产监控化学品所需的资金和场所;(三)具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生产设施,符合当地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四)有与生产监控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五)具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能力;(六)五年内无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记录。 第十一条 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的,应当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按照《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现场考核表》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考核,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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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2011年01月0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条款号: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条款号:第十七条 国家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经营、第一类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九条 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验,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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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2011年01月0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的,应当填写《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年使用量一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验,并于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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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2011年01月0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与其申报的使用目的相一致;需要改变使用目的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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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2011年01月0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条款号:第十一条 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方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
7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2.法律法规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依据文号:(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法律法规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条款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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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法律法规名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条款号:第十三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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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核发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法律法规名称:《食盐专营办法》;依据文号: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条款号: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信息变更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食盐专营办法》;依据文号: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条款号: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依据文号:2018年第19号;条款号:附件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以下统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证书信息的变更以及证书的延续、补办与注销,由定点企业向颁证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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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延续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食盐专营办法》;依据文号: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条款号: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依据文号:2018年第19号;条款号:附件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以下统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证书信息的变更以及证书的延续、补办与注销,由定点企业向颁证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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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补办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食盐专营办法》;依据文号: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条款号: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依据文号:2018年第19号;条款号:附件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以下统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证书信息的变更以及证书的延续、补办与注销,由定点企业向颁证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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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注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食盐专营办法》;依据文号: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条款号: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依据文号:2018年第19号;条款号:附件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以下统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证书信息的变更以及证书的延续、补办与注销,由定点企业向颁证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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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核发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法律法规名称:《食盐专营办法》;依据文号: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信息变更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食盐专营办法》;依据文号: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依据文号:2018年第19号;条款号:附件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以下统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证书信息的变更以及证书的延续、补办与注销,由定点企业向颁证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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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延续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食盐专营办法》;依据文号: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依据文号:2018年第19号;条款号:附件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以下统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证书信息的变更以及证书的延续、补办与注销,由定点企业向颁证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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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补办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食盐专营办法》;依据文号: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依据文号:2018年第19号;条款号:附件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以下统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证书信息的变更以及证书的延续、补办与注销,由定点企业向颁证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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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注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食盐专营办法》;依据文号: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条款号: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依据文号:2018年第19号;条款号:附件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第十条 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颁发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以下统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第十二条 定点企业证书信息的变更以及证书的延续、补办与注销,由定点企业向颁证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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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核发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2.法律法规名称:《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D04019,“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审批层级和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市)。 |
省授权派驻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变更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2.法律法规名称:《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D04019,“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审批层级和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市)。 |
省授权派驻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延续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2.法律法规名称:《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D04019,“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审批层级和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市)。 |
省授权派驻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注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2.法律法规名称:《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据文号:无;条款号:D04019,“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审批层级和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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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四十七条 进口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货物收货人、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人员、寄递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收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办理通关手续。 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的,应当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凭批准文件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 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需要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除使用外交邮袋装运外,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办理通关手续。 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的,应当按照我国有关规定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到海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手续,但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不需要批准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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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核发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国家、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2.法律法规名称:《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发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条 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第51项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下方方式:授权;下放部门:省及派驻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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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国家、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2.法律法规名称:《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发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条 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用途。 需要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提交双方转让协议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请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第51项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下方方式:授权;下放部门:省及派驻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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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国家、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2.法律法规名称:《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发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条 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拟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第51项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下方方式:授权;下放部门:省及派驻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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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延续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国家、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2.法律法规名称:《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发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条 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第51项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下方方式:授权;下放部门:省及派驻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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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注销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国家、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许可。 2.法律法规名称:《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发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二条 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届满未书面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二)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申请终止使用频率的;(三)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自然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无线电管理机构注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同时收回无线电频率。 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第51项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下方方式:授权;下放部门:省及派驻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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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2.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根据国务院令第第412号颁布,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附件第158项,项目名称: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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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核发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国家级、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余无线电台外,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用的无线电频率;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第二十九条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第52项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下方方式:授权;下放部门:省及派驻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省授权派驻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 | |
16 |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审批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条款号:第三十条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五十条 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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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竣工验收初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 2011年01月0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条款号: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条款号:第七条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通过验收的审查意见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竣工验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按照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申请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
初审转报 | |
18 | 稀土矿山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及稀土冶炼分离、稀土深加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号;条款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2.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73号 条款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72号 ;条款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4.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7〕8号;条款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但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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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投资项目核准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行政许可 | 省级 |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号;条款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2.法律法规名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673号);条款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4.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72号);条款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级政府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5.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7〕8号);条款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但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