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工作部署,我市开展了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1、环境质量底线2、资源利用上线3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五个扎实”新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持“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高水平推进“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全面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坚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三线一单”为导向,将生态优先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
2.分区管控,差别准入。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集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分成果,形成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的分区管控体系,针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
3.因地制宜,动态更新。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三线一单”,并根据区域相关重大政策、规划的变化,“三线一单”进行相应动态更新。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市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产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显著提升。
到2035年,全市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根本好转,总体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基本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陆域环境管控单元44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陆域: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生态功能区域;全市划定优先保护单元18个。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工业园区5、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城区及规划区、矿产开采区、港区等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以及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全市划定重点管控单元23个。一般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衔接乡镇边界形成管控单元;全市划定一般管控单元3个。
全市共划定近岸海域环境管控单元71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海域;全市划定优先保护单元37个。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港口码头、倾废、排污混合、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开发利用、特殊利用以及现状水质超标的海域;全市划定重点管控单元17个。一般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全市划定一般管控单元17个。
(二)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1.市级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在全市域范围内执行的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由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要求四个维度构成,重点说明禁止开发的建设活动、限制开发的建设活动,全市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各级工业园区及沿江发展带执行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区域内水资源利用指标、能源利用指标及利用效率等相关要求。
2.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在陆域优先保护单元内,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单元内的开发建设活动须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避免损害所在单元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单元内,以维护重要生态系统健康与生物多样性为核心,结合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需求,原则上参照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定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2)重点管控单元。在陆域重点管控单元内,根据单元内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和资源环境管控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率,解决局部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的问题。在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单元内,以提升环境质量、优化开发利用为导向,充分衔接对应区划、规划等要求,坚持陆海统筹的原则,充分考虑相邻陆域的管控要求,结合环境质量现状、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等因素,重点关注半封闭式海湾、入海河流河口、污水排海工程排放口、现状水质不达标、存在重大风险源等区域,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3)一般管控单元。在陆域一般管控单元内,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在近岸海域一般管控单元内,以维护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结合用海方式确定相应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三、应用实施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划、方案要与“三线一单”充分衔接,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好支撑。
(二)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三线一单”成果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生态修复、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严格依法依规推进实施,加快治理区域水、大气、土壤环境污染。组织开展优先保护单元的生态保护修复活动,进一步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加强重点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三)加快管理平台建设及共享。
依托全区统一建立的“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及应用管理平台,将“三线一单”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具体要求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数据科学化、精细化应用和动态更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三线一单”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有效衔接及动态更新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及应用管理共用。
(四)采取分批方式适时发布。
“三线一单”成果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根据国家、自治区工作要求,本次发布市级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和国家级、自治区级以上市辖区工业园区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市人民政府适时发布其他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等成果。
(五)实施动态更新调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桂政发〔2020〕39号),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按照国家、自治区“三线一单”成果更新调整程序要求,实施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动态调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区域内“三线一单”的落地和监督管理,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确保本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市生态环境局要统筹做好“三线一单”成果的组织协调、管理应用、更新调整和宣传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做好“三线一单”实施应用工作,并积极参与评估、更新调整和宣传工作。
(二)落实工作保障。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建相应的技术团队,落实工作经费,切实保障“三线一单”成果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与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注释:
1.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暂采用2021年6月从自然资源厅领取的生态保护红线数据,该版本已于2021年4月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联合行文上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复核,以最终批准确定的版本为准,今后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随即自动更新调整;一般生态空间后续与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衔接。
2.环境质量底线2025年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Ⅲ类及以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以国家、自治区最终下达或调整目标为准。
3.资源利用上线涉及的水资源(用水总量、万元地区GDP用水量降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土地资源(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建设用地总规模、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岸线资源(海洋岸线自然岸线保有率)、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等达到或优于国家、自治区下达的控制目标要求。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用截至2021年6月已批复的县级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数据,今后如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随即自动更新调整。
5.工业园区采用截至2021年6月合法园区的范围数据,合法园区单独命名重点管控单元,今后合法工业园区范围及管控要求发生变化,则相关内容再进行更新调整。
6.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单元与一般管控单元名称采用双名称命名,现有名称暂衔接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的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名称;为便于衔接海洋国土空间规划,括号内增加名称即采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46号)中规划分区名称。
附件: 1.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