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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生产者、销售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等规定,省局制定了《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局质量监督处反映。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监管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监管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监管,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提升我省产品质量,依法对产品质量实施的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监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广东省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抽查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应急监督抽查;

(二)对产品质量专项整治、社会舆情关注涉及到的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专项调查;

(三)根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组织开展重点领域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专项调查;

(四)按照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

(五)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数据监测分析与评估应用;

(六)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

(七)组织开展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的其他技术服务。

第四条  本项目的承担单位统称为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产品质量应急监督抽查。

1.对于发生突发事件时,组织开展涉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2.负责产品质量应急监督抽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费用,主要包含但不限于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检、复查等工作费用和相应的技术支撑。

(二)专项整治涉及的产品质量监管。

1.承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之外、上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部署的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涉及到的技术服务工作;

2.负责落实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涉及技术服务的费用,主要包含但不限于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检、复查等工作费用和相应的技术支撑。

(三)社会舆情等涉及的产品质量监管。

1.对社会舆情关注度高、影响大或者领导有批示指示的产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涉及到的技术服务工作;

2.负责落实产品质量专项整治涉及技术服务的费用,主要包含但不限于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检、复查等工作费用和相应的技术支撑。

(四)重点领域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1.对重点领域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在售消费品,开展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涉及到的技术服务工作;

2.负责落实重点领域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涉及技术服务的费用,主要包含但不限于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检、复查等工作费用和相应的技术支撑。

(五)按照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

1.根据省局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安排,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技术服务工作;

2.负责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涉及技术服务的费用,主要包含但不限于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检、复查等工作费用和相应的技术支撑。

(六)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管数据监测分析与评估应用。

1.对国家监督抽查和广东省外的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监督抽查抽查到广东的生产企业,以及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媒体舆情信息、缺陷产品召回信息、产品伤害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研判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并提出监管意见、建议;

2.负责落实开展的各项费用,比如差旅费、专家费、数据分析、技术支撑、软件开发、结果推广等。

(七)组织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委托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开展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划拨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的费用,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专家费(包括实地检查和撰写检查总结报告)、专家车船(机票)费、专家住宿费、差旅费等。

(八)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的其他技术服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原则上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采取任务+资金直接分配至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单位,由其按照财务规定依法使用。

委托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工作;

委托广东省内市或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广东省生产领域、流通、经营性服务领域的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抽查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服务的。

委托通过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确定的任务承担单位。总体遵循合理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专家评审采取随机选取5名以上(含5名)产品质量监管方面的专家组成任务评审组,通过专家函审、网络评审、集中论证等方式,就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创新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前瞻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承担单位的团队构建、管理制度、创新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确定任务承接单位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所承担的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要求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部署组织。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监督抽查方案制定工作。抽查前,检验机构应指定具有抽查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配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抽查方案的制定。抽查方案确定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以正式文件发布,并同时在“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管系统”上下达对应的抽查任务,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管系统”上录入并上报。

第九条 抽样要求。技术服务机构需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做好抽样工作,抽样信息及时录入“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管系统”。在抽样过程中发现产品“三无”或标签标识涉嫌存在不合格的线索,要24小时内在“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管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  检验要求。技术服务机构需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做好检验工作。同时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应24小时内在“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管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并提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应及时录入“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管系统”。

第十一条 检验结果送达。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送达检验结果,结果通知书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送达被抽样市场主体及其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标称生产企业及其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及时在“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管系统”上录入相关况信息、附件等。

第十二条 分析总结。技术服务机构要配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对所抽产品的质量分析,挖掘存在问题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妥善处置检验样品,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配合后处理部门落实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要接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抽样、检验等工作质量进行的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结合技术服务机构日常工作,通过现场飞行检查、比较试验、交叉评价等方式,对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质量予以量化评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本项目资金主要由技术服务机构用于抽样、购样、检验、邮寄、复检、整改复查、样品处置、技术专家费、产品质量状况调查、产业分析调查等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产品质量监管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对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等要求,对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进行验收。技术服务机构在完成工作后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相关监督抽查方案、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和政府采购服务等要求,形成工作服务质量自评报告,提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财政厅申请项目变更或终止,对因故终止的项目,广东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的申报。技术服务机构必须编制支出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绩效自评。项目完成后,技术服务机构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绩效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规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或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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