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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专访。

问:请介绍一下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展情况?

答: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以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紧扣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工作和创新监管机制主基调,结合生态环境领域监管实际,不断探索、挖掘随机抽查监管机制执行潜力。截至2021年一季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有效应用排污许可等信息,动态更新、建立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2330个,涵盖污染源企业(单位)137.92万家(个);根据机构改革实际,动态调整、建立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库1997个,入库人员达4.49万人。

经过5年多的反复实践检验,在随机抽查方式、分类管理“两库”名录、采取差异化监管方式等方面做了不少有益尝试,在污染源纳入、信息公开、联合检查等环节实现较大突破随机抽查行为愈加规范、检查模式愈加成熟,取得积极成效,为出台《指导意见》奠定了良好的实践推广基础和制度创新基础。

今年1月,我部向各地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 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开展研究分析,在现有基础上加以完善,进一步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细化完善制度设计,加强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为制定出台《指导意见》提供了制度建设思路和框架性规定。

问:制定出台《指导意见》有何重要意义?

答:今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多次部署全面推进深化改革、推进监管能力现代化相关工作。6月2日,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召开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就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监管机制,持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应用提出了新要求。在开展现场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认为,“双随机”抽查作为一种基本的监管模式,为今后各地推动日常监督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了思路。总体来看,出台《指导意见》的重要意义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出台《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监管方式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到,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监管体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

二是出台《指导意见》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为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按照精准、科学、依法“三个治污”总体思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继续保持严的主基调。各地需持续优化监管方式,高效统筹行政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实现制度体系更加完备、监管成效更加提升。需要通过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现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

三是出台《指导意见》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问题的务实举措。2020年1月1日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规定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加之去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企业负担较重,为应对新的复杂形势,我部要求积极服务落实“六稳”“六保”任务。随机抽查方式在减轻企业迎检负担的同时,给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也带上了“紧箍咒”,不仅可以有效遏制人情监管、减少对企业的干扰,也提高了监管效能,保证了公平公正。

问:《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指导意见》共三个部分十五条,从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个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一是关于总体要求。提出坚持目标导向、坚持计划统筹、坚持精准规范,明确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为抓手,增强随机抽查精准性,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等问题。

二是关于重点任务。从全面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建立健全“两库”、分类实施随机抽查、科学设定比例频次、规范现场检查行为、严格落实公示公开、统筹制度机制衔接等8个方面,提出未来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方向和路径。

三是关于保障措施。聚焦强化组织领导、制度执行、执法责任、宣传引导四个方面,要求加大技术支持力度,进一步督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落实落地。鼓励各地积极构建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充分宣传好做法、推广好经验,营造社会支持、企业满意的良好氛围。

问:《指导意见》和之前《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相比,有何不同?

答:相比2015年的随机抽查制度,《指导意见》有“三个拓展”和“三个转变”:

一是拓展了随机抽查实施范围,由“一条线”向“一张网”进行转变。《指导意见》明确,除一些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其他涉及生态环境监管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双随机”抽查以“一张网”的方式,将全部计划性检查均纳入,改变以往仅在日常巡查监管中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的现状,推动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是拓展了随机抽查的业务事项范围,由“一个点”向“一盘棋”进行转变。《指导意见》提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细化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其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海洋、气候、辐射安全、环评、排污许可、监测、执法、应急等相关业务部门要对其监督管理的相关业务工作进行的检查,均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改变以往仅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抽查的现状,实现生态环境领域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

三是拓展了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范围,由“单手发力”向“群策群力”进行转变。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指导意见》明确,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包括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同时提出可在满足检查人员人数的基础上,抽取或选择监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专技人员辅助参与检查,改变以往仅由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现状,满足监管力量多元化、专业化、规范化需求。

问:《指导意见》将如何落实“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总体要求?

答:国务院要求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此总体框架下,结合生态环境监管实际,我们将体现三个着力点:

一是在计划性检查中,全面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将其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一方面最大程度杜绝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等问题出现,另一方面不断提升“以小概率抽查,产生大范围威慑”的监管效果。

二是在针对性检查中,例如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重点监管内容作为补充,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是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公示公开为手段,联合其他市场领域监管部门,把企业(单位)信用信息“晒”出来,充分应用其信用评级、风险等级情况作为抽取被检查对象的依据,有效统筹监管力量,更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企业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实现以信用促监管,以监管强信用的目的。

问:《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创新型措施?

答:《指导意见》总结了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创新举措体现在“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方式创新”。

“理念创新”就是在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的过程中,融入“监管标识”理念。要求对被检查对象,按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入库人员方面,在明确姓名、单位、执法(工作)证号、职务岗位等身份信息的基础上,按所在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标注,并随人员岗位调整情况动态调整。通过合理筛选、随机匹配、科学编组、兼顾专长的方式,实现科学检查、精准检查。

“方式创新”就是在随机抽查中采取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抽查方式。在特定时段开展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检查时,可以按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制度创新”就是要求建立企业(单位)被检查次数年度统计制度和检查人员年度检查次数标记制度。充分发挥“指挥棒”作用,一方面评估被检查主体的检查效果和守法情况,用以在后期科学调整检查计划和比例频次;另一方面评估检查人员的检查表现和履职情况,并将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的参考,激发检查人员积极履职、高效履职的内生动力。

问:《指导意见》印发后如何与前期工作衔接?

答:《指导意见》明确,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程,包括制度设计、随机抽取、实施检查、公示公开等环节中,各地做好与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信用监管、排污许可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联合检查等制度机制的统筹衔接。做好上下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部门间监管执法工作衔接,实现在随机抽查计划期间信息互通互联,检查结果互认,避免多头监管、重复监管问题。

《指导意见》提出,2021年底,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则。2022年,全部计划性检查均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不断强化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公示公开,实现年度抽查结果100%公开。同时,要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同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结果运用、共享、互认。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生态环境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智慧监管、综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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