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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失信惩戒措施及法规政策依据

2021年7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对《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到2021年8月11日。

《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14项:一是由国家机关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如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等;二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如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如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其中,食品相关的失信惩戒措施及法规政策依据如下:

一、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三类人员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直至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或食品检验工作:

(一)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

二、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中 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食品安全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纳入食品安全领域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 (国办发〔2018〕43 号),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乳品企业依法依规纳入乳品企业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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