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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本市特种设备事中事后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沪市监特种20210333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设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本市特种设备生产、充装、检验检测、作业人员考试等许可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本市特种设备安全,市局决定于2021年6月至11月继续组织开展2021年度本市特种设备事中事后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工作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等工作要求。

二、监督抽查方式

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下列监督抽查工作:

(一)对获证生产单位(含充装单位,以下同)的监督抽查。以资源条件、质保体系运行、产品安全性能(工作质量)为重点,对获证生产单位按照“双随机”原则开展监督抽查。

(二)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抽查。以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的质保体系和检验、评审工作质量等为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出具报告质量等情况。

(三)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抽查。以考试机构的资源条件、质保体系、考试工作质量等方面为重点,对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四)对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监督抽查。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本市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五)对锅炉制造企业开展节能监督抽查。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要求,对本市锅炉制造企业节能环保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三、监督抽查对象

(一)特种设备获证生产单位。对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生产单位开展全覆盖检查,对新取证和2020年特种设备分级分类评价为C级的生产单位进行重点抽查。从本市特种设备获证生产单位中抽查170家(含6家锅炉节能检查)生产单位,持续加强对获证生产单位的监督抽查。同时,结合事中事后监督抽查,继续做好2021年本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分级分类评价专项工作。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从本市获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中,抽查18家检验检测机构。从承担本市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评审机构中抽查5家单位。同时,结合事中事后抽查,依据《上海市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对本市7家综合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总局核准)开展监督考核。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对承担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工作的全部10家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四)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共对本市5家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四、监督抽查人员组成

本次监督抽查人员原则上从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检验检测机构以及鉴定评审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以及锅炉能效测试机构的监督抽查人员,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要求选定。

回避原则:参加过最近一次被检查单位换证、新取证的鉴定评审专家不能参与本次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抽查安排和程序

具体抽查对象和抽查日期,由各监督抽查组提前3天通知抽查对象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不提前通知被抽查单位。监督抽查程序由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第三方机构制定并经市局审核通过后实施。

六、监督抽查费用

监督抽查工作的全部费用由市局承担。

七、工作要求

(一)监督抽查期间,被抽查单位所在区市场监管局应委派持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现场参与或协助抽查工作,督促被抽查单位及时整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确认整改结果,根据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处理;涉及吊销、撤销许可证书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局。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高耗能特种设备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含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自行组织开展的年度检查,原则上应与市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避免重复检查。

(三)各监督抽查组成员应当廉洁自律,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要求。

(四)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市局适时将事中事后监督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3日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本市特种设备事中事后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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