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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皖应急〔2021〕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7月1日

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  省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预警

3.3  事故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应急处置

4.2  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4.3  现场指挥

4.4  安全防护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恢复重建

5.4  应急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避难场所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术语定义

7.3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件

8.1  预案编制依据

8.2  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见附件8.1)。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跨设区的市或跨多个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较大和社会影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3)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需要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省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协调。

1.4 工作原则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省人民政府是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省长领导下,省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危化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另有规定的除外),省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

省危化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厅长兼任。

2.1.3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省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2。

2.2省以下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2.1 市、县级领导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2 市、县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市、县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3 乡、镇、街道及基层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本级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普查,建立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形成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检测、监控等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3.2 预警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事发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县级区域时,接到通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 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按照《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超出县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相邻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由事故影响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发布;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由省应急厅同时组织发布。

3.2.3预警行动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并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远离单位的事故,事故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 应急响应

4.1先期应急处置

4.1.1 事故单位初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4.1.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实施现场控制。

(2)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3)现场处置。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4.2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省危化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涉及跨省行政区域的,或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县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省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具体分级响应措施如下:

(1)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或危险化学品重大涉险事故,由省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省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应急救援,省应急厅提供支持。

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由省危化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省应急厅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省应急厅和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省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死亡(或可能死亡)人数在2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省危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省应急厅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率领省应急厅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省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省应急厅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省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危险化学品特别重大事故还应根据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①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②对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省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③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报告,必要时请求应急管理部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应急管理部门;

④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⑤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省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4.3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代表省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省有关部门、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等人员参加的省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省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省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省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其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省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市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由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应急管理、粮食和储备、财政、交通运输、能源、通信管理等单位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

(5)综合组:由省应急厅牵头,新闻宣传、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6)专家组:由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4.4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省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5信息发布

省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同级党委宣传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6应急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省危化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响应。各启动了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由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财产和环境损害的恢复方案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5.4应急处置评估

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省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省应急厅归档。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省人民政府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应急值班电话应24小时畅通;省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省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2 队伍保障

省人民政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形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4 物资装备保障

省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省人民政府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5 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时的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6 技术保障

省应急厅及省相关部门应建立省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加强与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对相关紧缺技术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7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后续救治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9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事故灾难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政府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省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部门应急预案(或方案),并抄送省应急厅备案。

7.2 术语定义

本预案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预案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6.《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

8.《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9.《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0.《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8.2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掌握舆情,加强网络舆论引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

省教育厅:负责院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科研所(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科研所(院)科研人员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现行医药储备体系应急药品的调拨供应。

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处置等相关事务。

省财政厅:负责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指导统筹地区对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涉及地质灾害的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负责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指导事故所在地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及水路运输工具和港区(口)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地方管理水域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港区(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长江干流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等,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运送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灾民心理康复工作。

省应急厅:承担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向省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化工、医药行业)、经营(指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置;指导、协调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准备和开展事故应急处置。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协调事故应对处置相关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保障。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安徽省总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参与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等。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天气情况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安徽银保监局: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事发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危化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转移人员生活安置工作,为省危化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省危化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省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省危化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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