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津安生〔2021〕7号)

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7月2日

(联系人:郝磊;联系电话:2805168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以做好“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天津提供坚强可靠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严格落实“四铁”“六必”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认真对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压实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责任,为构建科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促进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管理对象加强安全防范;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市委组织部

1.按照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充实干部队伍力量,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监督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2.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3.督促各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二)市委宣传部

1.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推进安全生产发展。

2.承担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及在本市备案电影拍摄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支持安全生产宣传,强化舆论引导监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市委编办

1.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审核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纳入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研究将市级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基本建设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

2.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将保障能源供应安全纳入能源发展规划。按照职责指导相关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权限做好能源项目的审批、核准。

3.依法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4.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5.组织实施全市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6.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市教委

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验室、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3.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及职业卫生相关学科建设,加快培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专业人才。

4.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5.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领域纳入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本市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以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4.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防科工办)

1.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制定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工业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承担全市电力运行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全市电力行政管理,组织电力平衡工作。配合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做好电力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负责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5.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配合工信部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国内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6.按照职责组织推动全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7.负责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检查涉及军工的安全生产工作。

8.负责全市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政策、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

9.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市民族宗教委

1.指导各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做好属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2.推动全市性宗教团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3.加强对全市重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

4.指导各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按程序和职责做好大型宗教活动报备和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3.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防火工作。

5.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6.负责公安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公安机关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十)市民政局

1.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拟定本市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市属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区属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监督实施,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3.负责本市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市司法局(市监狱管理局 市戒毒管理局)

1.负责审查市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3.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市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由市人民政府管辖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4.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指导普法责任单位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切实履行社会普法责任;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在执法和服务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5.负责全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6.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十二)市财政局

1.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落实市级安全生产相关资金投入,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研究落实或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经济政策,配合市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指导各区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十三)市人社局

1.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依职权组织开展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2.制定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指导和监督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开展工伤预防。统筹指导各区做好工伤认定、鉴定工作,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

3.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4.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

5.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6.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全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

(十四)市规划资源局

1.负责查处重大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3.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配合做好涉及城市安全相关的专项规划,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衔接。同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4.负责对管辖海域海洋资源保护利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工作,调解管辖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争议。参与海上应急救援,参加调查处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海洋灾害预警监测,发布海洋灾害预警报和公报,开展海洋生态监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6.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林业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相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落实森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火灾早期扑救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8.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督促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落实。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依法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

3.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

4.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5.指导督促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照职责分工由其他部门负责的水利、给排水、污水处理、交通等建设工程除外)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拟定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2.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3.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4.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

5.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6.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7.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8.监督指导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结构的安全管理。

9.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市城市管理委(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1.负责城市市容市貌、园林绿化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燃气、供热、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绿化、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

2.依法依规履行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实施安全生产专业监管,强化监管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履行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各区对燃气、供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城市公用事业管理领域应急管理。

4.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八)市交通运输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市港航管理局)

1.负责公路、水路行业(从事海上运输的航运企业除外)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从事海上运输的航运企业除外)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公路、内河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登记、防治污染、船员管理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内河渔业船舶检验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的制定,指导内河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负责内河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负责港口经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涉事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各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督促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落实,负责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6.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查处市级管理内河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7.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负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经营许可及内河船舶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8.负责内河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市管辖区内河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实施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

9.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0.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市水务局

1.负责水务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4.负责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5.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工程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水清淤作业中硫化氢中毒事故进行安全防范。

6.指导、监督水务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7.负责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市农业农村委

1.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农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或配合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渔政渔港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渔业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对农田、场院等作业的农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4.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市商务局

1.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二)市文化和旅游局

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推动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应急管理。

2.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指导各区对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隐患排查整治。

4.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察工作。

5.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协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7.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8.负责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市卫生健康委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3.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抢救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四)市应急管理局

1.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天津市安全生产规划,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3.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消防管理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6.组织制定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推进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7.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矿商贸行业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8.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天津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9.指导各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

10.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1.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12.指导全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标志等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13.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4.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十五)市外办

1.指导各有关单位稳妥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外事宜。

(二十六)市市场监管委

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未取得前置审批的,不予登记。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3.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查处非法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和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4.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6.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7.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市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八)市体育局

1.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九)市统计局

1.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三十)市金融局

1.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责险,推进安全生产发展。

(三十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在职责范围内为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督促各市级党政机关落实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2.负责管理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依法依规配备市级安全监管执法和应急救援指挥等工作用车。

(三十二)市人防办

1.负责制定并落实本系统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划计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人民防空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3.按照职责对人防工程(含结建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督和验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4.制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安全使用的技术规范、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按职责分工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5.负责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职责权限和分工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十三)市政务服务办

1.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推进安全生产发展。

(三十四)天津海关

1.负责天津海关的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海关进出境监管安全作业规范,开展海关监管作业隐患排查,及时将发现的监管货物、作业区域安全隐患问题通报、移送地方相关主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急处置。

2.贯彻落实海关风险管理制度,督促海关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机制落实。协调开展口岸相关风险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依法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对进出口烟花爆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负责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承担进口固体废物、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等口岸监管工作。

4.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三十五)市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为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提供平台。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防雷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负责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和管理,负责我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规定的项目、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3.负责我市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资质和活动审批并承担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三十六)天津银保监局

1.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健康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对保险机构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与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等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指导保险业积极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三十七)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1.按照国家能源局的授权和有关规定,履行本市区域电力安全监管职责。

(三十八)民航天津安全监管局

1.承担辖区内民航应急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承担辖区内民航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2.按授权,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3.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完成重大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任务;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4.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乘务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5.按授权,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程序及各类应急程序的执行情况;负责辖区内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

6.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及维修管理;负责辖区内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管理。

7.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安全运行、总体规划、净空保护以及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和航油企业安全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8.按授权,监督检查辖区内民航空管系统运行和安全状况;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重要飞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承办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等事宜。

9.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消防工作。

(三十九)市邮政局

1.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依法监管邮政市场,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市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下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指导下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下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十一)天津铁路办事处

1.负责协调辖区铁路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负责协调辖区铁路单位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做好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安全、运营食品安全以及职工劳动安全管理,协调辖区铁路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负责协调辖区铁路单位做好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及国家、本市规定的公益性运输、关系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的安全管理。

4.负责协调辖区铁路单位做好铁路日常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落实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负责协调辖区铁路单位做好铁路运输装备的购置、调配、处置,落实设备运用维护管理责任。

5.负责协调辖区铁路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铁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组织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参与相关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组织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十二)团市委

1.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2.协调、指导青少年安全生产工作。

3.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市级青年文明号评选的参考依据。

(四十三)市妇联

1.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面向妇女群众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内容。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家庭文明建设内容。

2.负责本单位及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市消防救援总队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拟定消防专项规划,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天津警备区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的机构,按照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良好局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