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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2021版)》《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2021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是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颁布施行,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大幅提高罚款金额,增加“处罚到人”等规定,且本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已经调整,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由42项调整为49项,原有的裁量基准制度已经无法满足执法需要;二是为进一步落实好《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编制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工作的函》(京经信函〔2020〕160号)有关要求,须对照本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并针对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分别设定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确定依申请可缩短公示期限。

二、主要内容

(一)裁量基准按本市统一要求采用“文本+表格”的形式编制。文本部分名称为《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表格部分名称为《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基准”部分三章(共64条),第一章为总则(1-5条),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实施机关、定档分阶原则等;第二章为裁量基准(6-54条),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划分为六节,每一条对应一项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具体描述每项裁量基准的定档分阶情况;第三章规定了实施裁量基准的要求(55-64条)。“表格”部分按要求列明每项裁量基准的编码、违法行为名称、违法行为依据、处罚依据、具体违法情节、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分类、处罚公示期限、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等内容。

(二)制定依据。制定本次裁量基准的直接依据为本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做到确保裁量基准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所列职权事项一一对应。制定本次裁量基准的法律依据,为两部行政法规、四部规章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内容。

(三)处罚裁量“定档”。按照要求对49项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定档分阶”,先依行为定档、再依情节分阶,细化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四)处罚裁量“分阶”。设定基础裁量档后,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违法涉案粮食货值金额、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进一步划分处罚裁量阶次。

(五)明确粮食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类

对照本系统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严重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不纳入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分类:1.严重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列为严重违法行为;2.一般违法行为。性质、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列为一般违法行为;3.适用处罚裁量B、C档的7项较轻违法行为,不纳入一般违法行为分类,不进行处罚信息公示。

(六)设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限为12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6个月。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2个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限届满的,局官方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七)设定可依申请缩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

1.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区分为以下情况设定:

(1)适用处罚裁量A档的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为36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处罚公示期为24个月的,可依申请将处罚公示期缩短3-12个月;

(2)适用处罚裁量B档的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为12个月,可依申请将处罚公示期缩短3-6个月。

2.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分为以下情况设定:

(1)适用处罚裁量A档的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为12个月,可依申请将处罚公示期缩短3-6个月;

(2)适用处罚裁量B、C档的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公示期为6个月的,可依申请将处罚公示期缩短3个月;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的,不可依申请缩短处罚公示期。

3.适用处罚裁量B、C档的较轻违法行为,不纳入一般违法行为分类,不进行处罚信息公示。

三、施行日期

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京粮发〔2019〕56号)《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京粮发〔2011〕100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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