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优化准入服务,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审批效率,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使已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资质认定实施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度、优化准入服务、固化疫情防控措施、明确资质管理要求等五个方面:①资质认定实施范围。资质认定要实行事项清单管理,避免重复审批,解决资质认定事项范围不统一问题,主要变化的是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五条。②实行告知承诺制度。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了一般程序外,还可以选择告知承诺程序.,而且在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为该项变化的新增条款。③优化准入服务。优化准入服务指的是优化准入程序,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对于认定工作多了一项“便利高效”的原则,包括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压缩了技术评审、许可决定和颁发证书时限,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主要体现在第一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第四款。④固化疫情防控措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中除现场技术评审外,还可以通过远程评审,增加了“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的条款,此次修改主要是为应对新冠疫情,使疫情防控的有效措施长效化,体现在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中。⑤明确资质管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主要体现在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此外,原《办法》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调整至《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