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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的通知 (冀市监函〔2020〕92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进一步督促食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结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河北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广泛宣传和培训,使食品经营者明确自身主体责任范围,并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贯彻。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指南》。指导和支持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积极开展《指南》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和鼓励更多的食品销售者参与自我承诺活动,不断提升行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诚信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推动落实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三、做好细化完善。请各地在落实《指南》时,注意收集汇总意见建议和遇到的疑难问题,为下一步修订完善打下基础。
 
    附件:   河北省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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