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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二六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3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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