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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赣市监办食生函〔2020〕2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正在开展的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省局决定组织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是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标签标识信息真实规范;二是以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注方式为重点,进一步提高企业标签标识规范化管理水平;三是深入排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利用标签标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让消费者充分知悉其购买食品的真实情况,科学引导消费,使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是重点检查和规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白酒、肉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包装饮用水、食品添加剂、小作坊食品等重点食品的标签标识;二是集中清理和规范委托加工食品和分装食品的标签标识行为;三是严厉打击利用标签标识造假、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督促企业自查整改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重点品种生产企业为重点,督促食品生产者结合自己生产的产品,不断改进完善企业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以及具体产品标准,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填写《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表》(附件1)。食品生产者应保证食品标签标识内容真实、规范,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引人误解或具欺骗性的文字、图形介绍食品,不得以直接或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等误导消费者,重点自查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的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自查过程中发现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标签标识,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照食品生产者上报的《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表》进行重点核查:

    一是对重点食品的标签标识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对于婴幼儿辅助食品,重点检查其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的液态奶,重点检查其标签是否按规定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比例;对于酒类,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将液态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的行为,是否真实标注配料表,配制酒是否有明示暗示保健、治疗等虚假宣传文字、图形;对于肉制品,重点检查使用的食品名称是否规范、配料表标识是否完整;对于粮食加工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夸大宣传、明示暗示保健功能、产地信息标注不真实等问题;对于食用植物油,重点检查产品名称是否反映真实属性,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是否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是否违规标注“非转基因”字样;对于包装饮用水,重点检查饮用天然矿泉水是否标明矿泉水水源点的名称,是否虚假标注标签标识,标识不全或标识信息不真实;对于食品添加剂,重点检查标签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对于小作坊食品,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标明“作坊食品”字样。

    二是对重点环节的食品标签标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委托加工食品是否按规定标明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重点检查分装食品是否标明分装者的名称、地址、分装食品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分装食品保质期、分装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并注明分装字样。

    三是检查生产的食品及许可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的类别范围生产食品,食品标签是否夸大宣传,违法标注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及剂量等内容。

    (三)严厉打击食品标签标识违法行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打击活动,加大对违法违规标识标注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要突出治理食品标签标识虚假标注、夸大标注等问题。严厉打击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虚假标注食品营养成分及含量等行为;严厉打击宣称食品具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严厉打击伪造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以及伪造、冒用、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婴幼儿食品在其标签、标识、说明书上明示或者暗示供婴幼儿食用的行为。发现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应当督促食品生产者及时改正;标签、说明书问题影响食品安全或者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应当督促食品生产者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销售,并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违法者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借助社会监督的力量,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组织、法律工作者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和自我规范,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工艺设备,改进产品包装和限制过度包装。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研究分析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督促食品生产者改进食品标签标识,积极开展标签标识争议的协调及调解,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行政监管责任,将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作为今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方案,注重强化与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要坚持整顿规范,严惩违法。各地要注重规范整顿与严打重处相结合,坚持治理整顿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对标签标识欺诈、虚假宣传、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要追溯源头追究责任,依法严惩。

    三要坚持主动宣传,正面引导。各地要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组织开展食品标签标识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进一步增强食品生产者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生产、诚信经营意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完善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四是坚持信息互通,强化效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和隐患问题,积极总结经验。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局请于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统计表》(附件2)和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冯铄涵

    电话:0791-86355027

    邮箱:492738322@qq.com

    附件:

      《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表》.pdf

       《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统计表》.pdf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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