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汕头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12年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作出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落实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推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考核中也发现一些问题和不足,与新形势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还存在差距,节水管理工作基础还较为薄弱,节水型社会建设滞后等等;同时,在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要求方面,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我市需在水资源管理方面出台制度文件进行规范,且该条件为“一票否决”项。因此,为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推进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我市亟需制定水资源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五)《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水资源管理的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必须建立有效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体制,并明确各级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职责。为此,按照国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相关工作。
(二)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2012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三条红线”管理,为确保该项制度的有效落实,在《办法》分别对“三条红线”重点内容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下达区县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上述规划和布局报请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是明确了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下达区县级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提高本行政区域用水效率和效益。明确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三是明确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下达区县级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限制纳污指标控制水功能区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控制向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排放的污染物总量。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公共排污管网覆盖范围内,排污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共排污管网排放污水和废水,不得直接向江河、湖泊、水库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和废水。
禁止向地下和农田直接排放污水和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