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 (汕府〔2020〕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节约用水办法》已于2020年6月16日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汕头市节约用水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节约用水标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节水的有关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市、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节水工艺、设备和器具并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农田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等。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严重浪费用水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实施节约用水规划。
 
    第九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阶梯水价制度。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推动实施抄表到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
 
    第十条 非居民用水实行定额与计划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对超定额或者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
 
    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专项用于供水管网建设、节水管理、节水技术研究及推广、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节水工程建设、节水宣传和奖励等。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纳入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其中,对国家、省确定的重点行业和用水量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水单位,纳入重点监控。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供水能力等,结合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依法核定、下达用水计划。
 
    用水计划的核定、下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和效率的原则,满足用水单位合理用水的需要。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订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加强对用水及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和维护,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
 
    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省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定期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平衡测试结果作为用水计划管理和节水型单位创建的依据。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工作,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应当按规定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所需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不符合“三同时”制度要求的,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金属等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专题论证内容。
 
    第十八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和冷凝水循环回用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节水投入,加快农业用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因地制宜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技术。建立完善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第二十条 餐饮、宾馆、水上娱乐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游泳、洗浴、洗车、洗衣等特殊行业用水,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净化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城乡新建居民小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公共供水管网管理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维护,发现漏损或者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降低管网漏损率。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已安装使用的,应当逐步更换或者改造。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推进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规定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扶持措施,鼓励耗水量较大的行业、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耗水工业企业优先配置利用非常规水资源。
 
    第二十七条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标准的非常规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