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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节约用水办法》解读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汕头市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我市处在韩江出海口,每年过境流量约168亿立方米,但大部分水量在汛期以洪水形式排入大海,无法利用。2019年我市人均水资源量为320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属严重缺水城市。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部署,落实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推动节约用水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全社会节水意识仍有待提高,用水浪费现象时有发生,水资源短缺问题仍制约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9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出台《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对国家节约用水行动作出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在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要求方面,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我市需在节约用水方面出台制度文件进行规范,且该条件为“一票否决”项。因此,为推进节约用水工作,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我市亟需制定节约用水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三)《国家节水行动方案》

    (四)《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五)《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节水工作职责
 
    《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分别规定了市、区(县)政府和各级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的节约用水工作职责。明确市、区(县)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节约用水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节水的有关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节水工艺、设备和器具并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农田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等。

    (二)关于实施用水分类管理
 
    根据《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办法》在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我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定额与计划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对超定额或者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对非居民用水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包括用水计划建议的提出、核定下达、用水单位的日常管理等方面。
 
    (三)关于节约用水相关措施
 
    《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对节水型城市创建的要求,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一系列节水措施,包括: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配套,高耗水工业项目的节水论证,工业、农业节水设施和技术的推广,对相关服务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新建居民小区的节水要求,供水设施的检修维护要求,以及对雨水、再生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推广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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