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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海参养殖用药监管的紧急通知

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大连、青岛、宁波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2020年7月16日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海参养殖户违法违规使用农药敌敌畏、兽药经销商违法向养殖户出售土霉素原粉等问题,暴露了当地海参养殖用药及其他投入品的经营、使用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引起社会各方面对海参质量安全的高度关注。为切实加强海参养殖用药监管,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农药和禁用药、销售原料药以及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养殖海参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海参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
 
    我部决定,在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的基础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8月底,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海参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除合法使用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饲料以外,不得使用其他投入品。各地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对海参养殖使用敌敌畏、除草剂等化学农药,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品,氧氟沙星等停用药和假、劣兽药,以及兽药经营企业无证经营、违法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和销售假、劣兽药等行为,进行拉网式、全覆盖的摸底清查。要深入实施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化对兽药经营行为的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药、售药行为要严厉打击,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一查到底、绝不姑息。通过销毁一批、处罚一批、吊销一批、移送一批等整治措施,严厉整肃海参养殖用药和兽药经营市场的秩序。
 
    二、开展海参养殖环境药残检测
 
    针对本次央视曝光的使用敌敌畏农药清除海参池塘养殖敌害以及养殖户购买土霉素原料药问题,各地要尽快对海参养殖池塘中的水体、底泥、存养海参开展全面抽样检测,发现养殖海参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立即依法封存、销毁养殖产品,并对养殖环境进行彻底的净化处理。
 
    三、加快健全海参养殖用药日常监管机制
 
    各有关省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以此次事件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海参养殖环节日常监管工作中的漏洞和短板,不仅要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要加快建立长效机制,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快颁布本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对符合条件的海参养殖生产主体依法核发养殖证。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且在不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限期拆除养殖设施。要指导海参养殖企业和养殖户推行水产健康养殖,监督其建立养殖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三项记录,自觉规范海参养殖日常生产、用药行为。同时,各地应尽快建立海参等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相关执法检查人员动态名录库,做到相关养殖主体“底数清、情况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海参养殖生产企业和养殖户的日常执法巡查,对问题企业依法加大检查频次。
 
    四、积极做好海参养殖规范用药的宣传引导
 
    各有关省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积极推动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通过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 《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等宣传材料,广泛向海参养殖者普及法律知识,警示其依法规范养殖,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家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严禁使用农药。同时,要加强对兽药经营者的警示教育,禁止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假、劣兽药。
 
    各有关省和计划单列市开展海参养殖用药监管工作总结及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请于9月10日前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工作中如遇其他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010-59192976、59192918(传真),aqucfish@163.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010-59192694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药政药械处,010-59191430
 
    附件:海参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农业农村部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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