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农业农村部对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具体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以下20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调查、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等监督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划转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发菜、冬虫夏草、画笔菊、革苞菊、瓣鳞花、辐花、异颖草、毛披碱草、内蒙古大麦、三蕊草、线苞两型豆、红花绿绒蒿、胡黄连、山莨菪、沙芦草、短芒披碱草、无芒披碱草、四川狼尾草、华山新麦草、箭叶大油芒。
本公告发布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已受理的上述物种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案件查处等事宜,仍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