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7月3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徐唐先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如下6件政府规章:
一、《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修改)
二、《海口市统计登记管理办法》(1999年10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三、《海口市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办法》(2000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2002年12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修改,2004年3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再次修改)
四、《海口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办法》(2001年1月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2002年9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修改)
五、《海口市处置停缓建工程若干规定》(2002年2月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2002年9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修改)
六、《海口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2005年4月22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