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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沪卫监督〔2020〕021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卫生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及市卫生健康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内容,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2020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相关计划、方案见附件,请从市卫生健康委官网http://wsjkw.sh.gov.cn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母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抽查事项代码:CC00210);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事项代码:CC00214);
 
    (三)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抽查事项代码:CC00215);
 
    (四)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抽查事项代码:CC00216);
 
    (五)放射诊疗机构、放射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抽查事项代码:CC00217);
 
    (六)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卫生管理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抽查事项代码:CC00218);
 
    (七)学校和托幼(育)机构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事项代码:CC00220);
 
    (八)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抽查事项代码:CC00219);
 
    (九)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抽查事项代码:CC00227);
 
    (十)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抽查事项代码:CC00232);
 
    (十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抽查事项代码:CC00385)。
 
    二、任务抽取与下达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在国家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形成国家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将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下达各地。
 
    (二)市卫生健康委收到国家下达的任务清单后,将及时下发各区卫生健康委。同时,在国家卫生健康委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的基础上,制订本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在市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以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为主、以上海卫生监督机动执法队队员名单为辅相应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在一周内形成市级层面的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
 
    (三)各区卫生健康委收到国家和本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后,按照本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和本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在本区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从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相应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在一周内形成本区的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并将抽查任务清单报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进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卫生监督员人数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四)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不得擅自调整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和任务清单。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其所在单位应当逐级上报,由市卫生健康委作出调整决定,并由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在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各区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做好随机抽查计划组织实施工作
 
    随机抽查任务清单确定后,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计划,明确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支持、业务培训、进度安排、质量控制等工作内容和要求,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加大抽查工作保障力度。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应当整合各专业抽查事项和专项整治行动,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统筹国家、本市和区级抽查计划,做到一支队伍一次性完成抽查任务,避免对检查对象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对全事项或者合并检查事项比较多的检查对象,应由相应的卫生健康委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带队进驻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现场抽检、网络监测等方式,按时完成年度抽查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题发现率,避免检查流于形式。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对专业性强的抽查事项,除检验检测外,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
 
    (二)统筹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与相关工作的衔接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统筹随机抽查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结合监管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在执行抽查工作计划的基础上,贯彻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理念,对投诉举报大、风险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监管对象和领域,可自行增加监督执法检查任务,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未列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但需组织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共同执行的全市性执法检查任务,应报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下发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示。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要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要及时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大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预检分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执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时,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原则上一律免予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原则上一律免予提交实体证照。要使用手持执法终端、执法记录仪等进行全过程执法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要加强后续监管衔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要一查到底。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对象,要依法处理并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要将检查和查处结果及时记于检查对象名下。涉及医疗机构的,要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统筹做好培训指导和加强自查自纠工作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组织对任务清单中涉及本辖区的所有检查对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知识培训,指导检查对象在限期内完成自查自纠、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管理档案。各区要将随机抽查计划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为每个检查对象指定指导巡查责任人。原则上,巡查责任人应当对检查对象开展检查前的实地巡查指导和检查后的整改指导工作。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培训和考核管理。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要做好对各区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检查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同时,加强对各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促进各项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四)统筹做好数据上报、质量控制和总结评估工作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执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时,应当使用“本市卫生健康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现场执法监督系统中的2020年“双随机”模板制作监督检查笔录。所有监督检测(含现场快速检测)均需及时填报对应的监督检测记录。要切实加强对随机监督抽查数据信息的审核工作,上报汇总表数据必须与“本市卫生健康监督事中事后监管平台”数据一致。要加强检测质量控制,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市公共卫生监督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对各区随机抽查中的检测情况开展质控。随机监督抽查完成率、抽查案件查处率、抽查结果公开及时率和检测结果质控情况将纳入年度卫生监督绩效考核指标。
 
    各区完成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后,应按照时间节点将工作总结和有关报表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负责对全市随机监督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别于7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监督处提交半年情况报告和全年情况报告,并按照各专业随机监督抽查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将各专业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各区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表(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应做好全市随机监督抽查数据信息的审核工作,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要求,负责相关汇总表的填报,确保监督抽查数据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国家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同时,根据“互联网+监管”等工作要求,做好本市卫生健康有关执法检查数据上传工作。
 
    四、信息发布
 
    (一)分级负责
 
    市、区卫生健康委通过官方网站,按照“谁制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公开本级开展的随机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的信息范围应与确定的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一致。
 
    (二)及时规范发布信息
 
    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包括复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的发布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批准流程执行。
 
       附件:

    1.2020年上海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
 
    2.2020年上海市医疗执业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3.2020年上海市采供血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4.2020年上海市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方案5.2020年上海市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6.2020年上海市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7.2020年上海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8.2020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9.2020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
 
    10.2020年上海市学校和托幼(育)机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11.2020年上海市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12.随机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模板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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