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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贵州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发改财金〔2020〕174号)

省国资委,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及企业可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严格按照145号文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动态调整。
 
    (二)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经营合法合规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申请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申报企业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企业申报流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属于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其他省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局)审核,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企业名单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局)审核。
 
    (二)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处主要负责第一类: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高技术产业处主要负责第二类: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经济贸易处主要负责第三类: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农村经济处主要负责第四类: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主要负责第五类:食盐生产企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第六类: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财政金融处负责汇总审核确定的名单,并开展信用核查。
 
    (三)省国资委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局)于每周二中午12:00前,将已审核的《贵州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见附件1)发送至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通过省电子政务外网发送财政金融处王博账号)。财政金融处汇总名单后形成贵州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并每周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加强名单管理
 
    (一)省国资委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局)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审核名单,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
 
    (二)申报企业需附《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调整出名单,由财政和税务部门取消企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视情节严重情况列入税务领域失信行为,有关失信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并依法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三)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局)要积极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专业司(局)和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沟通,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五、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名单管理,对于企业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财税政策和征管等相关问题,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相关附件电子版下载方式: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信用中国(贵州)网站-“通知公告”栏目。
 
    (三)进入名单的企业,通过原申报渠道告知相关企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1.贵州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2.信用承诺书
 
    3.名单审核部门联络员信息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2日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王博,联系电话:85299030;省财政厅税政处戴朴,联系电话:86838613;省税务局货劳处杨勇,联系电话:86906022;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卢薇,联系电话:8690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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