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的需要,原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药监局明确《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云府发〔2015〕63号)作为我省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完成前实施行政处罚时统一适用的法定程序。2016年5月31日,上述四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云府法〔2016〕32号),明确了《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作为与《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相配套的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现全国市场监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已基本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下发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监总局2号令)及与之相配套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为统一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停止在我省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及《关于印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统一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与之配套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的学习,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规定,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联系。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司法厅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