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6日境外品牌Holle的生产厂家奥地利Agrana St.rke GmbH成为首个在中国被暂停注册资格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厂家,随后6月1日又有两家婴幼儿配方乳品生产企业被暂停资格。2016年8月26日,因澳方企业Camperdown Dairy company Pty Ltd 输华产品多次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等致病菌超标,并有多批次澳大利亚进口巴氏杀菌乳产品不合格,国家认监委约谈澳大利亚驻华使馆,通知暂停该企业在华注册资格,要求澳大利亚主管当局以及所有41家已注册的巴氏杀菌乳企业限期提交相关技术性证明资料,全面加强对澳大利亚乳品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管。对此,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梳理了目前我国对进口乳品的监管措施。
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乳清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我国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实施注册制,也适用于进口。本期内容为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流程。
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注册→进出口商进行备案→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进口乳品报检→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 检验检疫(首次进口需进行标签备案)→出具检验检疫证单→进口商建立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以及于公共媒体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进口商主动报告。
2013年1月24日,质检总局发布《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2号),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2013年4月28日,质检总局发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2013年第62号)规定,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的过渡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5月1日。其中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消毒乳、发酵乳制品、乳粉、奶油、炼乳、奶酪、乳清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他乳与乳制品)。《质检总局关于公布首批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的公告》(2014年第51号),规定2014年5月1日起,非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乳品不得进口。
目前已注册的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可通过认监委网站查询: http://www.cnca.gov.cn/bsdt/ywzl/jkspjwscpqzc/
2012年3月22日质检总局发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45号),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由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同时规定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注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及注册程序等内容。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flfg/201307/t20130705_365373.htm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http://ire.eciq.cn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无需提交纸质材料。予以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会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进口商应当先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http://ire.eciq.cn 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提交申请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纸质文件材料。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2013年4月15日质检总局《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2013年第53号公告)规定,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种类为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2015年1月8日《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外,增加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2015年2月1日起报检进口的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提交《检疫许可证》。截止发稿前,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类别为生乳(HS编码0401200000)、生乳制品(HS编码0403100000、0406100000、0406200000、0406300000、0406400000、0406900000)、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HS编码0401100000、0401200000)。检疫审批手续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规定办理。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材料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条款外,质检总局2013年第53号补充规定了首次进口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基粉原料(乳基预混料)相关检测报告,调整了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情况处理,同时公布非首次进口乳品检测项目表。2015年第3号对该项目进行调整。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5/201501/t20150119_430165.htm 。报检时需提供乳品进出口商名称和备案号,并提交上一批次食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报检材料中的卫生证书由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输华乳品卫生证书样本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乳品不得进口。国家质检总局已确认的国外官方卫生证书样本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jckspaqj.aqsiq.gov.cn/ybzspjyjy/ggshrzpzsyb/
进口乳品在加贴符合我国标准要求的中文标签并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存放,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s 申请检验
进口乳品在海关放行后20日内,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S 办理进口预包装乳品中文标签备案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乳品报检之后,进口乳品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需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管理系统“标签补录软件企业端”按规定录入标签的相关信息并导出数据,提交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审核中文标签合格后在系统中予以备案,并将备案号告知进口商。
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销毁应在3个月内完成,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乳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乳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进口商应在面向公众的媒体(包括企业官网)上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同时应对其公布在公共媒体上的内容保留证据,以备检验检疫机构检查。
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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