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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评价细则

    为扎实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通知》(食安办〔2017〕39号)精神,云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云南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评价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州、市参与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考核评价工作,具体标准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现予公示。

    云南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评价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  

省级评价细则

评价方法

分值   

备注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    

1.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否决项)

1.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核查市近三年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统计报表、调查处置档案等有关资料。    

2.通过走访调查、大数据搜索等方式核查创建城市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情况。    

3.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创建城市近三年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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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三年未发生引发国内外广泛关注、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

2.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 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 7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 85%。(否决项)    

3.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 70%。    

1.核查市级依据《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南》开展调查测评的报告和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群众知晓率、支持率和满意度的相关资料。    

2.在创建周期内,省食品安全办委托第三方依据《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南》开展调查测评,以调查测评报告为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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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地群众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 75%。    

5.当地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 85%。    

(三)食品检验总体情况

3.食品检验量达到每4 份/千人。(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 2 份/千人)(否决项)

6.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 4 份/千人  (总人数按当地常住人口数计算,食品检验量包括国家级、省级监督抽检,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抽检,不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快速检测)。

1.核查全市近两年食品抽检计划(或方案)、统计汇总表、分析报告、经费保障等资料。

2.核查一县一区食品抽检方案、统计汇总表、分析报告、经费保障等材料。    

3.核查市、一县一区食品检测报告(核查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检验量的 1%)、监督抽检信息公开情况。    

4.在承担市、县区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中,延伸核查 1-­‐2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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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检验总量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 2 份/千人(总人数按当地常住人口数计算,包括国家级、省级监督抽检,包括但不限于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检验,不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快速检测)。    

(四)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情况

4.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 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 100%,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否决项)

8.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    

1.核查市、一县一区近两年的市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情况统计汇总表,对照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等记录,计算案件查办率。    

2.核查全市近两年的监督抽检统计汇总表、不

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台账,核查市级、一县一区各 5 个核查处置案卷(不足 10 个的全查),计算核查处置完成率。    

3.核查全市近两年监督执法(含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公开情况,计算信息公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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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 100%。

10.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100%。

(五)党政同责执行情况    

5.出台并实施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否决项)    

11.以党委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落实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    

1.核查市级、一县一区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文件。    

2.从一县一区分别随机选取两个乡镇(街道),核查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安排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的会议纪要(或记录)、监督检查记录。    

3.核查市级出台的明确市、县区两级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的文件、明确市级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分工的文件。    

4.核查一县一区明确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分工的文件。    

5.对市、县区两级事权划分和部门职责分工进行分析评估,对是否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等情况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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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六)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    

6.创建城市要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且有效解决、及时反馈,让群众满意。(关键项)    

13.通过召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等措施,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及时吸纳各界意见建议,得 2 分。(2 分)    

1.核查市级、一县一区近两年以召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等方式解决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证明材料。    

2.核查市级、一县一区征集群众意见、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含问题分析、制定措施等方面)、反馈办理情况的证明材料。    

3.核查市级、一县一区近两年实施涉及食品安全的民生工程、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方案、统计报表、工作总结等证明材料。    

6分

   

14.通过开展群众满意调查、市民代表座谈会、开展书面或网络问卷调查等途径,广泛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得 1.5 分;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反馈,得 1 分。(2 分)

15.将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食品安全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事项,列入当地重大民生工程、民生实事项目,得 1 分;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得 1 分。(2 分)

二、“党政同责” 落实到位

(七)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7.1.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完善“双安双创”工作机制,解决当地群众普遍关心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关键项)    

16.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每年 1 次以上,得 0.5 分;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专题研究或调研食品安全工作每年 2 次以上,得 0.5 分。(1 分)

1.核查市级、一县一区党委、政府近两年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的文件、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的会议纪要(或记录)等证明材料。    

2.核查市级、一县一区成立创建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的文件。    

3.核查市级、一县一区明确创建工作职责、制定创建工作制度、建立创建工作机制的证明材料。    

4分

   

17.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得 0.2 分;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得 0.2 分。(0.4 分)    

18.以市县政府名义出台创建工作方案,细化创建工作职责,得 0.5 分。(0.5 分)    

7.2.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 3%)、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关键项)

19.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创建工作专题会议(含推进会议、现场会等)研究解决创建工作问题。每召开一次,得 0.4 分,总计不超过 0.8 分。(0.8 分)

4.核查市级、一县一区创建周期召开创建工作相关会议的证明材料(会议通知、签到册、讲话稿、信息简报、影像资料等)。    

5.核查市级、一县一区政府近两年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将食品安全纳入目标绩效管理的文件,以及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评议考核、目标绩效考核结果的证明材料。    

6.核查创建城市食品安全工作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挂钩,以及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的政策文件、典型案例。    

7.核查创建城市在全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目标绩效考核在全省的排名情况(省食品安全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 3%),权重达到或超过 3%,得 0.5 分;权重 1.5%—3%(不含 3%),得 0.2 分;权重 0.5%—1.5% (不含 1.5%),得 0.1 分;权重 0.5%以下(含未纳入权重),不得分。(0.5 分)    

21.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施食品安全事故

“一票否决”,得 0.3 分。(0.3 分)    

7.3.食品安全综合评议考核优秀,排名本省(区、市)前列。(关键项)    

22.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列本省 A 级,得 0.5 分;列 B 级,得 0.3 分;B 级以下不得分。(0.5 分)

(八)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    

8.1.加强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建设,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评等机制制度健全,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职责清晰。(关键项)    

23.按要求设立食安委及其办公室,由市、县政府领导任食安委主任,得 0.3 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任食安办主任,得 0.2 分。(0.5 分)    

1.核查市级、一县一区成立(调整)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文件。    

2.核查市级、一县一区食安委工作制度、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等文件资料。    

3.核查市级、一县一区近两年召开食安委会议的证明材料(会议通知、签到册、以及会议信息等资料)。    

4.核查市级、一县一区食品安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机构、职能、编制“三定” 方案。    

5.在一县一区随机选取 2 个基层监管所,对照“三定”方案核查人员到位、履行职责等情况。    

6.在一县一区随机选取两个乡镇(街道)核查成立食安委及办公室的文件,核查人员配备和履行职责情况;核查协管员队伍名册和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情况等文件。    

4.5分

   

24.食安委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督查考评等机制制度健全,得 0.2 分。(0.2 分)    

25.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职责清晰,工作有效开展,得 0.5 分。(0.5 分)    

26.年度召开食安委会议、联络员会议、培训会等不少于 4 次,每召开一次,得 0.2 分,总计不超过 0.8 分。(0.8 分)    

8.2 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关键项)    

27.县级设置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得 0.5 分;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地方,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在内设机构、编制、领导配备上加强,得 0.5 分。(1 分)    

8.3.要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关键项)    

28.设立乡镇(街道)食安委,得 0.2 分;并由乡镇

(街道)主要负责人任食安委主任,得 0.1 分;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得 0.2 分。(0.5 分)

29.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职能延伸到乡镇(街道)或片区,工作运行有效,制度健全,得 0.5 分。(0.5 分)

8.4.基层协管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关键项)    

30.乡镇(街道)建立协管员队伍,建立健全报酬补助、培训考核等工作制度的,得 0.5 分;建立但不健全的,得 0.2 分。(0.5 分)    

(九)落实“四有两责”    

9.1.市、县(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合理、权责划分明晰,监管人员数量能够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关键项)    

31.市、县(市、区)、派驻乡镇(街道或片区)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合理、权责划分清晰,得 1 分。(1 分)

1.核查市、一县一区及每个县区各两个乡镇(街道)监管机构设置资料和食品安全权责清单。 

2.核查市、一县一区及每个县区各两个乡镇(街道)监管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等资料。 

3.核查一县一区各两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各两个行政村(社区)网格化监管的有关文件。    

4.核查协管员(信息员)花名册,随机电话抽查协管员(信息员),了解其培训和日常工作情况。    

5.核查市、一区一县开展乡镇(街道)监管所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文件及工作资料。

6.实地抽查一县一区及每个县区各两个乡镇(街道),核查监管部门、基层监管所设施设备配备台账记录以及标准化验收文件。    

7.现场查看项目验收资料和市级检验机构 CMA(中国计量认证)认证证书、市级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仪器设备目录和检验参数项目表、对比检验检测参数认证与省抽项目要求参数等相关资料。    

8.现场查看一县一区快检室建设及其快检工作情况。    

9.现场查看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检测仪器设备目录和检验参数项目表以及相关资料。

8.5分

   

32.市、县(市、区)、派驻乡镇(街道 )监管人员数量能够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行政机构人员到岗率达到 85%以上,得 0.3 分;派驻乡镇(街道)人员不少于 2 名,得 0.2 分。(0.5分)    

9.2.县、乡级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关键项)    

33.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网格划分清晰、全覆盖,责任人和目标任务明确,得 1 分。(1 分)

34.每个网格配备1 名以上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得 0.5 分;工作机制健全,作用发挥明显,得0.5 分。(1 分)    

9.3.各级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关键项)    

35.市、县(市、区)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全部达到要求,得 0.5 分;80%以上达到,得 0.3 分;未达到 80%不得分。(0.5 分)    

36.开展乡镇(街道)监管所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建设,人财物得到保障的,得 0.5 分,(0.5 分)    

9.4.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关键项)    

37.市级食品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全面建成并有效投入使用,检验机构取得 CMA(中国计量认证)认证,得 1 分;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其辖的区域性检测机构或一般性检测机构)的食品理化、食品添加剂、重金属、污染物等的检测能力满足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抽验需要,得 1 分;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达到能承担省抽任务水平的,得 1 分。(3 分)    

38.县级建有快检室,有快检计划和任务,得 0.5 分。(0.5 分)    

39.市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得 0.5 分。(0.5 分)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    

10.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达到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起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及衔接机制,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得到有效治理。行政区域内 80%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创建成为国家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关键项)    

40.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省级例行监测合格率达到

98%以上,得 0.5 分。(0.5 分)    

1.核查创建城市食用农产品省级例行监测合格率(省农业提供证明材料)。    

2.核查市、一县一区出台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及衔接机制的有关文件或备忘录。    

3.核查市、一县一区监管部门办案资料。    

4.现场检查一县一区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单位各2 户。    

5.现场检查一县一区农药兽药经营户 2 户。

6.核查“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创建国家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有关文件。    

3分

(该行政区域内 无 “菜篮子”产品主产县的,得 0.5 分)    

41.蔬菜、水果、茶叶等种植业产品中禁用农药监测合格率达到 100%,得 0.5 分。(0.5 分)    

42.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 0.3 分;建立衔接机制得 0.2 分。(0.5 分)    

43.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率达到 100%,得 0.6 分。(0.6 分)    

44.种养殖单位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和农兽药休药期等规定,得 0.4 分,抽查中发现一户不达标扣 0.1 分。(0.4 分)    

45.行政区域内“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创建成为国家或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达到 80%,得 0.5 分;达到 70%,得 0.3 分;70%以下不得分。(0.5 分)    

(十一)推进耕地污染源头治理    

11.1.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关键项)    

46.开展耕地土壤污染调查,摸清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粮食和其他食用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得 0.5 分。(0.5 分)    

1.核查市、一县一区耕地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及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影响的分析报告。    

2.核查市、一县一区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    

3.核查市、一县一区受污染耕地利用方案。

4.核查市、一县一区有关划定受污染严重耕地

区域以及明确规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文件。

5.核查市、一县一区相关工作行动计划。    6.核查市、一县一区环保案件目录以及案件查处资料。    

3分

   

47.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得 0.5 分。(0.5 分)    

11.2.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关键项)    

48.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管制方案的,得 0.5 分。(0.5 分)    

11.3.污染严重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关键项)    

49.制定并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的,得

0.5 分。(0.5 分)    

11.4.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执法。(关键项)    

50.完成国家和省定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的,得 0.5 分。(0.5 分)    

51.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执法,得 0.5 分。(0.5 分)    

(十二)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    

12.1.严把粮食收购、贮存、运输关。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经营者不得违规收购、贮存和销售,运输者不得违规运输。(关键项)    

52.建立完善粮食收购、贮存、运输相关制度规范,得 0.5 分;严厉打击违规收购、储存、运输、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的行为,得 0.5 分。(1 分)    

1.核查市、一县一区制度规范、监管执法资料及相关案卷资料。    

2.核查市、一县一区粮食烘干、通风服务设施配置清单及有关资料。    

3.核查市级出台的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资料。    

3分

   

12.2.充足配备粮食烘干服务设施,防止霉变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关键项)    

53.粮食烘干、通风服务设施配备能够满足当地粮食产量 80%以上需要的,得 1 分;能够满足当地粮食产量 60%以上需要的,得 0.5 分。(1 分)    

12.3.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关键项)

54.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政策性处置长效机制,有相关制度或具体措施,得 1 分。(1 分)    

  

(十三)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13.鼓励实现资源化利用。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按要求通过验收。(鼓励项)    

55.出台政策措施,鼓励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 0.5 分。    

56.对于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通过国家验收加 1.5 分,重点检查实际完成新增处理能力达到承诺目标、试点任务完成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执行情况、环境保护情况、相关配套措施制定执行情况。    

57.对于非试点城市,自主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加 0.7 分,项目建成运行加0.8 分。    

核查市自评报告,政策措施文件,立项批复文件,国家验收结果通报等证实材料。对照市自评报告,初步审核该标准内容的完成情况。对于国家试点城市,由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验收结果共同评定。    

加2分

   

(十四)引导和服务产业发展

14.1.出台专项支持政策或安排资金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项)    

58.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加 0.3 分;出台用地、融资等支持政策的加 0.2 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加0.2 分。

核查市自评报告,相关政策文件,情况说明等证实材料,初步审核该标准内容的完成情况。在此基础上,通过审查相关证实材料进行复核。

加1.5分

   

14.2.开展现代食品工业基地建设示范,带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鼓励项)    

59.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落实现代食品工业基地建设工作要求、措施得力加 0.3 分,重点区县抓食品(或农产品)工业基地(含产业园区、集群)有具体措施加 0.2 分,至少有一个县区获得过市级以上食品产业基地称号加 0.3 分。    

14.3.鼓励创建城市按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本地食品安全工作。(鼓励项)

60. 创建城市按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定期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形成评估材料,能够反映差距不足和改进措施等内容,加 1 分。改进措施得到落实并取得积极成效加 1 分。    

对照市自评报告,初步审核该标准内容的完成情况。在此基础上,通过审查相关证实材料进行复核。其中,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包含但不限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各相关部门和工作领域对标国际和先进发达地区的标准体系与先进管理理念措施,对本地本领域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措施加以改进提升的,均在评定范围内。    

加2分

 

四、严格实施全程监管    

(十五)加强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    

15.重点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实施 “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建立完善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和高效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形成适应食品监管实际需要的信息化监管能力,实现“机器换人”。(关键项)    

61.编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得 1 分。(1 分)    

1.查阅市级信息化建设规划(方案)等相关资料。    

2.在线查验市、一区一县综合平台运行情况和抽检相关数据的录入及分析运用情况,抽查区县各 2 个监管所运用综合平台情况。    

3分

   

62.建立行政审批、检验监测等综合平台,按要求推广应用上级部署的监管系统或自建系统严格执行上级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得 0.5 分。(0.5 分)    

63.建立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主要人员信息、日常监管信息、抽检相关信息等监管对象数据库,稳步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得 1 分;未达要求,酌情扣分。(1 分)

64.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备案)和产品质量抽检数据完整,并进行数据分析应用,得 0.5 分。(0.5 分)    

(十六)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者 

16.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风险等级划分,科学制定市、县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全覆盖。(关键项)    

65.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得 1 分;抽查中发现有 1 家未达相关要求,扣

0.1 分。(1 分)    

1.随机抽查一区一县,核查市、县年度监督抽查计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方案、检查记录等相关资料。    

2.随机抽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经营者共 10户,通过其监管档案复核其接受各类监督检查、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3分

   

   

   

   

   

   

   

   

66.按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要求,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得 1 分;抽查中每发现 1 家未划分,扣 0.1 分。(1 分)    

67.制定出台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项目和频次,得 0.5 分。(0.5 分)    

68.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风险等级对应检查频次,实施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得 0.3 分;每发现一家未覆盖,扣 0.03 分。(0.3 分)

69.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随机”检查和飞行检查,得 0.2 分。(0.2 分)    

(十七)强化抽样检验    

17.1.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水产品、奶等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抽检任务。(关键项)    

70.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水产品、奶等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抽检任务,得 0.5 分;(0.5 分)    

1. 随机抽查一区一县,核查市、县近两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国、省、市、县食品抽检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2.核查市、县农业行政部门农药兽药监管品种、数量清单,现场抽查 4 家农药兽药经营户,4 家食用农产品种养殖户,复核监督抽检情况。

3.查阅市、县食品监管部门年度抽检计划和抽检情况报告,近两年一区一县食品监管部门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情况。    

4.核查近两年市、县粮食部门有关“放心粮油” 监测抽检工作情况。    

3分

   

71.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的抽检任务,得 0.5 分。(0.5 分)    

17.2. 全面掌握本地农药兽药使用品种、数量,特别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使用情况,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样本数量要结合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能够覆盖全部当地生产销售的上述品种,每个品种抽样不少20 个。(关键项)    

72.全面掌握本地农药兽药使用品种、数量,特别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使用情况,得 0.5 分,每发现 1 个品种未掌握的扣 0.1 分。(0.5 分)

73.结合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制定年度抽检计划,按月实施的抽检样本数量覆盖当地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水产品、奶等产品,得 0.3 分;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20 个,得 0.2 分。(0.5 分)    

17.3.对不合格产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溯源追查,产品召回、处置等后处理工作及时彻底。(关键项)    

74.全面开展上下游溯源追查,不合格产品召回率达到 100%。得 0.3 分。(0.3 分)    

 

17.4. 按规定完成新收获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放心粮油”检测抽检等任务。(关键项)

75.完成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按照粮食(稻谷、油菜籽、小麦、玉米)产量,达到每万吨抽检 1 个批次的标准,得 0.3 分;完成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按照地方储备粮数量,抽检代表数量不少于储备规模的 30%,得 0.2 分;完成“放心粮油”抽检任务,“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经销店(挂牌店)监测覆盖面达到总数 30%以上的,得 0.2 分。(0.7 分)    

(十八)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有力

18.创建城市至少完成 1 家示范超市创建。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严把进货关。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每月开展不少于 1 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关键项)    

76.完成1 家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得1 分。(1 分)

查阅创建城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资料,现场抽查 2 个示范超市创建单位,核查其制度落实、专柜设立及监管部门检查抽检等情况。    

3分

   

77.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得 1 分。(1 分)    

78.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并有效执行的,得 0.5 分。未建立查验制度的不得分,已建立但未严格执行的扣 0.3 分。(0.5 分)    

79.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每月开展不少于 1 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得 0.5 分;抽查中发现 1 家不符合要求的扣 0.1 分。(0.5 分)    

(十九)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19.1.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落实网络订餐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关键项)    

80.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制定出台餐饮业质量提升工程方案,并组织实施,得 0.3 分。(0.3 分)

1.  随机抽查一区一县,每个区县各两个乡镇

(街道)的 4 个餐饮服务单位,核查市、县、乡餐饮质量提升有关情况,和“明厨亮灶”工作进展情况,         

2.核查县、乡网络订餐平台食品经营资质情况和投诉处置情况,网络订餐整治文件及约谈记录,在网络订餐平台上抽查 3 个食品餐饮单位,检查相关证照。    

3.现场抽查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等 4 个食堂的教育和管理记录。    

4.查阅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录;随机抽查 2 家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5.查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机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监管工作方案、检查记录、工作台账、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

3分

   

81.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逐步推行“明厨亮灶”,比例达30%得 0.3 分。(0.3 分)    

82.网络订餐平台落实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得0.4 分;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得0.3 分。(0.7 分)    

83.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加强线上线下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的监管,得 0.3 分;订餐平台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证照公示率达到 100%,得 0.2 分,证照公示率每少 5 个百分点扣 0.1 分。(0.5 分)    

19.2.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关键项)    

84.加强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医院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的,得0.2 分。(0.2 分)    

19.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 1 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关键项)

85.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得 0.2 分;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得0.3 分。(0.5 分)    

86.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全项目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得 0.5 分。(0.5 分)    

(二十)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20.1.风险隐患排查处置制度完善,能够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各种手段,主动排查、定期研判、及时处置本地出现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关键项)    

87.建立食品安全隐患定期排查、信息通报、整改落实等闭环处置工作机制,得 1 分。未建立相关制度,扣 0.5 分;未开展排查,扣 0.5 分。(1 分)

随机抽查一区一县,核查市、县监管部门近两年风险隐患排查处置相关制度及风险抽检计划、检验结果、分析及处置的相关文件材料,风险隐患排查相关文件资料和结果处理明细,治理工作相关资料。    

3分

   

   

   

88.组织明查暗访,得 0.3 分;开展定期研判,得 0.3 分;有针对性地治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 0.4 分。(1 分)    

20.2.“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提出的十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关键项)    

89.深入开展排查,建立本地区危害食品安全“潜规则”问题台账,得 0.4 分;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得 0.6 分。(1 分)    

(二十一)食品安全信息全面公开

2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关键项)    

90.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得 0.5 分。(0.5 分)

随机抽查一区一县,核查市、县监管部门近两年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及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渠道及公开情况。    

3分

   

91.按照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全面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得 1 分;全面公开现场检查信息,得 0.5 分;全面公开抽样检验信息,得 0.5 分;全面公开监管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得0.5 分。(2.5 分)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二)案件查办工作及时彻底

22.明确案件查办事权,完善案件查办制度,严格规范案件查办行为。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线索,及时、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关键项)    

92.案件查办事权明确,得 0.4 分;案件查办制度完善,得 0.4 分;案件查办行为规范,得 0.4 分。(1.2 分)

1.查阅市级案件查办事权划分规定、案件查办制度、案卷资料。    

2.随机抽查一区一县,核查市、县近两年违法行为及问题产品移交清单、立案结案台账等资料,抽取 4 份食品安全案卷及涉案的被处罚人进行复核。    

4分

   

93.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行为和问题产品,及时通报,得 0.3 分;及时移交,得 0.3 分;及时查处,得 0.4 分。(1 分)    

94.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得1.8 分。抽查中发现1 起扣0.2 分。(1.8 分)    

六、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二十三)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2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关键项)    

95.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得 1 分;抽查中发现 1 家未建立或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扣 0.05 分。(1 分)    

随机抽查全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单位共 10 个,现场核查其实施食品安全自查评价相关情况。    

3分

   

96.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抽查中发现 1 家未开展自检的,扣 0.05 分。(1 分)    

97.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得 0.5 分,抽查中发现 1 家未停止生产经营,扣 0.03 分;立即向所在地县级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得 0.5 分,抽查中发现 1 家未及时报告,扣 0.03 分。(1 分)    

(二十四)规范处置畜禽产品废弃物    

24.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以及处理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关键项)

98 屠宰企业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以及处理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得0.5分;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得0.5 分;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得0.5 分。(1.5 分)    

1.随机抽查全市的 2 家屠宰企业、3 家肉类加工企业,现场核查其建立相关制度情况及台账,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近两年处置记录。    

2.查阅一区一县相关监管部门近两年监管记录、案卷资料等。    

3分

   

99.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得 0.6 分;按规定有效实施,得 0.4 分。抽查中发现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每发现 1 起扣 0.1 分。(1 分)    

100.严厉打击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得 0.5 分。(0.5 分)    

   

(二十五)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和良好行为规范    

25.1.从业主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包括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操作流程、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管理、人员管理、制度执行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4 分)(基本项)    

101.现场抽查辖区内食品生产(含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餐饮具集中消毒、林业、种植、养殖、盐业、国有粮库及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各一家,得分4分 。

   

9分

   

102.通过现场检查各类业态经营主体是否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依据见附件),按符合要求的企业比例得分,满分 4 分。    

103.市级出台各类经营业态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清单)的,每类业态加 0.1 分,最多 0.5 分。   

25.2.规模以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认证标准情况(2 分)(基本项)

104.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18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MSC 可持续海产品认证、FSC 森林认证等相关标准认证工作,2017 年较 2016 年有所增加的,得 0.5 分。 

105.汇总辖区内截止目前规模以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获得相关标准的认证率,进行各业态横向比较赋分,满分 0.5分。    

   

   

(二十六)追溯

2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纸质或电子记录实现有效追溯(3 分)(基本项)    

106.现场抽查辖区内食品生产(含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餐饮、餐饮具集中消毒、林业、种植、养殖、盐业、国有粮库及食品相关产品企业各一家。其中生产、种植、养殖、盐业、林业、国有粮库、食品相关产品企业,现场抽取某一批次产品的进货查验、生产、出厂检验、销售等各项记录及原材料供应商资质,实现食品上下游的追溯,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需实现电子追溯。销售、餐饮、餐饮具集中消毒等企业,现场通过索证索票实现可追溯。各类企业中能实现有效追溯的按比例得分,满分 3 分。    

   

3分

   

(二十七)网络食品合规经营    

27.1.网络食品经营企业报备情况(1 分)(基本项)    

107.试点城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经营者的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现场抽查 2 家并进行核实,信息齐全、准确无误的分别得 0.5 分,共 1 分。    

   

2分

   

27.2.网络订餐服务的经营主体公示信息(1 分)(基本项) 

108.现场抽取一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在该平台上抽取 10 家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查验经营主体公示信息(含量化等级标识、证照信息等)及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一家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

   

(二十八)问题食品召回

28.依法召回问题产品,并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进行销毁,相关记录完整(3 分)(基本项)

109.现场抽查一家食品生产和一家销售企业,现场核实企业应当召回的已经上市销售食品的有关记录文件,无误的每家企业得 1.5 分,缺失召回制度、相关记录文件不全或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进行销毁的不得分。(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抽查通过近期抽检发现有不合格食品的)    

   

3分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二十九)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 

29.1.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范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关键项)    

110.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得 0.5 分;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范围,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得 0.5 分;未纳入扣 0.3 分,未及时更新,扣 0.2 分。(1 分)    

1.随机抽查一区一县,核查市、县政府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库及更新情况。    

2.核查市、县诚信体系建设相关部门制度建立、名单公布、联合惩戒情况。    

3.核查市、县食品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信用档案、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情况、信用信息公示情况。    

4.抽查 10 份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3分

   

111.建立“信用”黑名单制度,得 0.3 分;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严重失信者名单”,得 0.2 分;加强后续监管,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使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公共资源交易、个人社保、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得 0.5 分。(1 分) 

29.2. 各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记录并予以公示。(关键项)    

112.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得 0.2 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得 0.1 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得 0.1 分;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得 0.1 分。(0.5 分)    

113.通过工商信用信息系统,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统一归集、记录并予以公示,得 0.5 分。(0.5 分)    

( 三十 ) 社会监督渠道畅通  

30.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成覆盖市、县的投诉举报业务系统,实现网络 24 小时接通,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 90%,按法定时限回复率、有效处置率均达 100%。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并及时兑现。(关键项)    

114.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得 0.2 分;实现网络 24 小时畅通,得 0.2 分。(0.4 分)    

1.核查市级投诉举报网络平台全天候畅通及全域覆盖情况;随机抽查一区一县,现场拨打市、一区一县投诉举报电话 5 次,查证接通率。 

2.核查市级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及落实,核查

一区一县出台举报奖励办法或落实市级办法、资金保障情况。    

3.随机抽取市、一区一县近两年 5 件投诉举报案例进行核查。通过联系举报人复核发放奖金情况(在严格保护举报人秘密的情况下进行)。

3分

   

115.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得 0.2 分;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90%,得 0.2 分。(0.4 分)    

116.投诉举报业务系统覆盖市、县,得 0.2 分。(0.2 分)

117.有效处置率达 100%,得 1 分。抽查中发现 1 件未回复或未有效处置,扣 0.1 分。(1 分)    

118.出台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并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得 0.4 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保障的,得 0.3 分。(0.7 分)    

119.符合条件的投诉举报,奖金兑现及时的,得 0.3 分。(0.3 分)    

(三十一) 食品安全风险教育和宣传教育

31.创建活动宣传的计划及实施情况(4 分)(基本项)    

120. 查看市级宣传部门的创建活动宣传方案,通过现场和信息技术手段观察方案的实施情况。有宣传方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得 0.5 分,有传统媒体及政务新媒体形式宣传的,得 0.5 分。    

   

4 分

   

121.实地查看各场所,宣传到位且市县乡村四级宣传全覆盖的,得2 分,宣传较少或未全覆盖根据实际情况得 0.5-­‐1.5 分,无宣传不得分。

122.有效开展舆论引导,对各种有关食品谣言及时辟谣的,得 0.5 分;对虚假广告及时处置的,得 0.5 分。 积极参与国务院食安办或国家局组织的宣传活动的,加 0.1 分。    

(三十二)食品安全风险教育和宣传教育   

32.建立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普知识的常态化宣教机制(2 分)(基本项)    

123.查看市级关于建立食品安全宣教机制的相关文件,有普法活动、科普活动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机关、进农村等活动,通过统计各县区五进活动开展的频次和覆盖人群等数据,进行横向比较赋分,满分 1 分。

   

2 分

   

124.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和科学普及、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    

(1)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工作纳入部门年度普法计划中得 0.2 分。随机抽查 2 家市级、4 家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工作,1 家未开展扣 0.03 分。    

(2)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食品相关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得 0.4 分,随机抽查 2 家食品相关职业教育学校、4 家中小学,对纳入情况进行复核,1 家未纳入扣 0.05 分。    

(三十三)公众食品安全素养较高

33.1. 社会公众和学生食品安

全知识知晓率、行为形成率逐年提高。(基本项)    

125.抽取学校、社区等样本,通过现场小问卷测试形式(每张试卷 5 道选择题)对参与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科普知识测试,平均 80 分及以上得 1 分,60(含)-­‐80 分得 0.5 分,60 分以下不得分。 

   

1 分

 

33.2.鼓励积极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行动”。加强对贫困地区学生的营养干预。(鼓励项)    

126.市教育、卫生、食药等部门对学生营养改善行动和贫困地区学生营养干预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安排加 0.2 分,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满足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需求的食谱指南加 0.1 分。

核查市自评报告,工作部署安排文件,相关指南和操作规范,校园食堂开餐情况统计明细,贫困地区名单,财政补助就餐的相关政策规定文件和经费补贴凭证及相关情况说明,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报告等证实材料。

加 1.5分

   

127.制定并实施集体供餐单位营养操作规范加 0.2 分,鼓励集约化配餐企业提供营养配餐服务加 0.25 分。    

128.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园食堂开餐率达到100%加 0.3 分,不足 100%按比例加分;地方财政对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餐给予经费补助加0.15 分。    

129.定期开展全市中小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加 0.15 分;监测评估结果显示,学生肥胖率上升趋势减缓,农村中小学生的生长迟缓率保持在 5%以下,城乡学生身高差别缩小分别加 0.05 分。    

(三十四)社会监督情况

3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对政府、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情况(1 分)(基本项)    

130.查看市县两级是否建立聘任社会监督员机制,有得 0.5 分。   

   

1 分

   

131.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上半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的建议和提案,对监管部门 100%回复满意的,得 0.5 分,抽取建议和提案各 1 项进行复核,监管部门未及时答复,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回复为不满意的不得分。    

(三十五)行业自律 

35.鼓励和支持本地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主动发现解决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及时召回和处置义务,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鼓励项)    

132.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行业奖惩机制文件加 0.3 分。    

1.核查市自评报告,机制文件,发现解决行业共性隐患问题清单和措施内容证实材料,团体标准等。    

2.对行业协会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复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加分。其中,制定团体标准的,随机抽查4 家成员单位复核执行情况,未执行的 1 家减 0.1 分,最多减 0.3 分。

加 1.5分

   

133.行业协会发现解决行业共性隐患问题的措施和清单加 0.3 分。    

134.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加 0.3 分。

135.行业协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加 0.3 分。    

136.协会成员中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团体标准加 0.3 分。    

(三十六)食品安全责任险 

36.1.稳步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健全,应获赔付的消费者能够及时方便得到赔付。(鼓励项)    

137.全市参保企业数量较上年提高加 0.7 分,参保企业数量或比例位列全省前三分之一加 0.5 分、中三分之一加 0.2 分、后三分之一加 0.1 分,无企业参保的,该鼓励项不加分。    

1.市自评报告,参保情况汇总明细,保险合同等证实材料。    

2.对全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参保企业总体情况、建立鼓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方面的举措成效进行复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加分。其中,鼓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方面的措施成效,达到列举措施 4 种及以上加 0.8 分,2-­‐3 种加 0.4 分,1 种加 0.2 分。

3.随机抽查 6 家参保企业、3 家保险公司进行复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种情形在已加分基础上减 0.05 分,最多减 1 分:参保企业未签合同或合同过期,参保险种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参保企业或保险公司应向消费者赔付但未按规定赔付到位,保险公司未在保险合同或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的。    

加 1.2分

   

36.2.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鼓励项)

138.市或县区在探索建立鼓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方面有具体举措和成效加 0.8 分。    

加 0.8分

   

(三十七)消费者权益保护 

37.鼓励地方出台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方式支持消费者追偿;当地消费者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追偿。(鼓励项)    

139.出台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方式支持消费者追偿的有关政策要求予以明确加 0.25 分。    

核查市自评报告,相关政策文件,相关案例证实材料等。    

加 0.5分

   

140.对较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需要通过公益诉讼渠道追偿的,市消费者组织应调查清楚,及时上报省消费者组织,提请由省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或者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加 0.25 分。    

 

 

 

(三十八)满意度管理 

38.满意度测评工作评估(基本项)    

141.试点城市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满意度测评工作,对测评工作方案、测评报告,以及政府对通过测评所发现的问题(如是否仍存在监管空白、未回应群众关切)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情况等进行评估,并结合现场综合评估进行复核。测评工作方案科学,报告完整,测评报告具有真实性,能够分析或发现突出问题,政府采取了相应的具有操作性、针对性强的措施,得 6 分;报告结论与现场综合评估结果有较大差异的扣 2 分;针对报告提出的问题,政府未采取相应改进措施的,扣 3 分。    

   

6分

   

(三十九)实效创新 

39.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创新举措,涵盖制度、方法、工具等(鼓励项)    

142.各试点城市提交有关创新举措材料,经过专家论证后具有实效、可推广和示范性的,每项加 2 分,总计不超过 6 分    

   

加 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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