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
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会商是指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测机构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测职能中,对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实验室检测获取的食品安全高风险信息和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的负面信息,通过会议集体商讨的形式,共同分析研判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研判风险来源,确定风险程度,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 风险会商坚持“汇总、研判、预警、处置”与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风险会商单位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以及食品安全检测机构。由各单位推荐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测专家、市局在驻威高校聘请专家的形式组成专家组。必要时可邀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会商。
第五条 市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管负责人为风险会商召集人,根据会商议题,可委托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召集。
第六条 风险会商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紧急、特殊情况或重大事件,可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召开。
第七条 风险会商的主要内容:
(一)各单位通报上次会议确定的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风险变化情况;
(二)讨论当前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三)研判下一阶段食品安全高风险点及风险程度;
(四)研究确定防控措施,指导和组织全市实施。
第八条 年度首次风险会商以重点排查、研判本年度存在的近期及中长期风险为主。之后的会商以重点排查、研判近期存在风险为主,同时对中长期风险存在情况进行研判分析。
第九条 各区市局定期排查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风险点及其风险程度,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填写《食品安全风险因素排查防控表》(见附件),提交会议会商。
第十条 风险会商召集人指定相关科室负责风险会商的召集、组织工作;会同相关单位汇总、整理《食品安全风险因素排查防控表》等材料,根据会商确定的意见,形成会商报告或会商纪要。
第十一条 风险会商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二)受理投诉举报及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事项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中发现的安全风险信息情况;
(四)公共媒体、社会舆情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情况;
(五)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涉及的业态、地域特征等信息;
(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况及掌握的违法犯罪情报线索;
(七)食品案件办理和宣传过程中可能引发涉众事件造成不稳定因素的风险评估;
(八)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突出性的安全风险信息;
(九)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适用;
(十)其他需会商的事项。
第十二条 对会商确定的风险点及风险程度,重点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一)对涉及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产品进行依法处置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对相关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抽验和结果运用;
(三)部署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及时防控风险;
(四)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五)其他经会商决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对会商确定的防控措施,按以下原则落实责任:
(一)对监管职责和责任明确的问题,由具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措施并落实;
(二)对涉及其他环节或监管部门的问题,由市局主管科室负责通报相关监管科室和监管部门;
(三)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报市局召集会议专题研究,根据情况决定进行风险预警和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风险会商档案。相关单位应将风险管理有关材料如风险排查防控表、防控处置措施、风险报告、会议纪要等,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风险会商通过的决定或事项,就防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点变化及现状等及时进行跟踪、分析和整理,于下次会商会议予以反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遇重大事项,应随时反馈。
第十六条 风险会商专家组的组成人员,要发扬敬业精神,自觉积极工作,收集影响食品安全因素的信息,随时反馈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客观公正的风险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参加风险会商的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保密纪律和相关规定,不得无故缺席,对涉密内容和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对外透露。对指定参加会商的人员确实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事先向会商召集人请假,并应委托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