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一、全面实施,优化服务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实施,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住所设在福建省内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统一模式,突出共享
(一)统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改革前已经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并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重新换照。
(二)有序做好证照管理。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深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30号)的要求进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建立顺畅高效的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以省为单位,建立完善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省发改委(省数字办)要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在“三证合一”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企业登记机关要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企业登记办结时同步生成“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电子证照,推送至电子证照库。每年度年报报送截止后,将相关年报信息批量推送给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人社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对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的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与企业登记共享数据项的对应关系,要根据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按照相关要求修改完善业务信息系统,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尽快与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电子证照库对接,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平时工作中收集到的企业基本信息情况,依法共享到省级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社会部门和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人社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化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和营业执照电子证照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要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三、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改革各项保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逐项落实改革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强化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各项过渡衔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提出的要求,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二)加强业务协同,明细部门权责分工。“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各部门间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工商、发改、人社、统计、法制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各个环节运行顺畅。企业登记机关要做好营业执照换发工作,及时共享信息。发改部门要积极协调,推进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的完善。人社、统计部门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确保改革后新旧业务管理的有序衔接。法制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进改革成果应用。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避免因改革实施过程中工作衔接不到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地区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报告省工商局、发改委、人社厅、统计局、法制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