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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家禽屠宰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函(农办医函〔2015〕2号)

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家禽屠宰及屠宰检疫操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农〔2014〕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家禽肉品品质检验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实行家禽定点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由你省人民政府参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
 
  二、关于家禽屠宰工艺和屠宰同步检疫
 
  根据《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肉鸡屠宰操作规范》(GB/T19478-2004),家禽屠宰后应当立即摘除内脏,逐只检验内脏和体腔,必要时进行触检或切开检查。同时,根据《家禽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规定,官方兽医应在家禽入场后实施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根据屠宰量按规定比例抽样实施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月6日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家禽屠宰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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