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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促进乳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鲜奶吧”,是指以生鲜乳为原料,经杀菌、发酵等工艺制作的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并提供现场饮用、出售和配送服务的经营场所。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将“鲜奶吧”比照餐饮服务分类第三类进行管理。

  第三条 “鲜奶吧”经营者对原料乳采购、运输和乳品加工、存储、销售、食用服务全过程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鲜奶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鲜奶吧”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鲜奶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工经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加工经营场所和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三)加工设备、器具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

  (四)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必要的设备布局;

  (五)连锁经营企业在乳品运输过程中使用冷藏(保温)设备,保证产品温度保持在0-4℃;

  (六)具有执行的乳及乳制品食品安全标准;

  (七)具有加工经营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开办“鲜奶吧”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核发证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鲜奶吧”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九条 “鲜奶吧”加工经营,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工所用原料乳须从依法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购进,并索取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所购当批生鲜乳的合格检验报告单;对没有检验报告的生鲜乳原料,应由“鲜奶吧”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或委托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生鲜乳不得用作加工原料;

  (二)原料乳运输、储存采用密封的保温、隔热容器,不得影响原料乳质量安全;

  (三)“鲜奶吧”应设置专门的留样柜,对购进的原料乳及其制品批批留样,原料乳留样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加工后的成品留样时间不得少于产品所标示的保质期限。成品留样数量不得少于2个销售包装,原料乳的留样数量与成品留样数量相等;

  (四)建立原料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记录所购原料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名称、购进数量、进货日期、索取的每批原料乳检验报告单编号、采购人姓名、验收人姓名等;相关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和购进查验记录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

  (五)发酵菌种为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

  (六)使用的各类饮用具、容器、工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做到彻底清洗、消毒、保洁;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经营现场存放;

  (八)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九)从业人员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等;

  (十)加工过程中除原料乳、发酵剂、糖外,不得使用其它任何食品添加剂,不得加入其他食用物质,不得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十一)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十二)所加工经营的乳品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6-9月每月至少检验2次,其他月份每月至少检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乳品不得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十三)不得用乳粉等产品代替生鲜乳欺骗消费者;

  (十四)连锁经营者只能在同城范围内进行配送,不得在异地设置“鲜奶吧”门店和销售产品。

  第十条 “鲜奶吧”业主应当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

  (二)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日常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四)认真处理消费者质量投诉;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做好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一条 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制定本地区“鲜奶吧”监督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年度食品抽样检验计划,对“鲜奶吧”原料乳、加工经营的乳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公布检验结果;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乳及乳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鲜奶吧”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 目前已经开办的“鲜奶吧”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达不到开办条件的,由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仍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鲜奶吧”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自治区另有新的规定执行新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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