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食安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奶吧乳品质量安全,促进乳业健康发展,市食安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泰安市奶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目前已经开办的“奶吧”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达不到开办条件的,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后仍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联系人:杨海昌、王建永 电话:8216065
泰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泰安市奶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奶吧,是指以生鲜乳为原料,经杀菌、发酵等工艺制作的巴氏杀菌乳、发酵乳等乳制品,并提供现场食用等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生鲜乳为原料现场制售生鲜乳相关食品并现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奶吧开办者)。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奶吧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奶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奶吧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奶吧直供生鲜乳收购站的资格审核及奶吧所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和抽检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奶吧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打击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奶吧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在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
第六条 奶吧食品安全实行食品安全公开承诺制。奶吧开办者应当公开承诺食品安全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承诺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并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 奶吧实行直供生鲜乳收购站实名公示制度。奶吧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对外公示奶吧直供生鲜乳收购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运输许可证》等。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自办奶吧,鼓励和支持奶吧开办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奶吧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奶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申请开办奶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当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有与生产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有相应的冷藏冷冻、巴氏消毒、餐饮具清洗消毒、采光、照明、通风、防蝇、防尘、防鼠等设备设施;
(三)具有固定的经畜牧兽医部门审查核准持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奶吧直供生鲜乳收购站作为供应方(泰安市外生鲜乳收购站供应市内奶吧生鲜乳原材料的需到奶吧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为供应商);
(四)具有生鲜乳运输能力并持有《生鲜乳运输许可证》。奶吧开办者可根据经营条件确定生鲜乳供应方负责运输或奶吧开办者承担生鲜乳运输;
(五)具有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符合相关条件并取得健康证明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六)具有与加工经营相配套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加工场所不少于10平米,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一条 申请奶吧餐饮服务许可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泰安市奶吧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见附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拟办企业名称证明文件(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奶吧直供生鲜乳收购站审核意见书和《生鲜乳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七)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八)与生鲜乳供应方签订的含有食品安全保障条款的供销合同,并同时提供该供应方加盖公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九)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工艺流程及质量控制、食品安全和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十)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十一)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的餐饮单位提供)或使用城市管网水证明;
(十二)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限制人员);
(十三)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奶吧开办程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畜牧兽医部门提出审核奶吧直供生鲜乳收购站审核申请和生鲜乳运输许可。畜牧兽医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奶吧直供生鲜乳收购站审核意见书和《生鲜乳运输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
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奶吧直供生鲜乳收购站审核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材料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泰安市奶吧现场审查标准》(见附件)等进行审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奶吧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批准、变更、补办及注销等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奶吧开办者应当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乳及乳制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查体;
(二)食品原料应做到定点购进,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原料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供货单位索取相关证件复印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单等;
(三)建立生鲜乳交接制度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生鲜乳在运输途中处于冷链控制(运输中原料奶温度低于4℃的条件),并验收生鲜乳(观察生鲜乳中有无异物、杂质,色泽和滋、气味是否正常,组织状态是否均匀一致等),索要当批次的检验报告复印件,验收合格后要求运输人员和验收人员在单据上共同签字。对购进的每批生鲜乳都应如实记录质量监测情况、温度控制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和生鲜乳交接单保存2年;
(四)购进后的生鲜乳应置于灭菌容器中,标明购进日期后置于温度低于4℃的冷藏设施中保存;购进的生鲜乳当天即加工制作,采集超过24小时的生鲜乳不用作加工原料;
(五)依法规范诚信经营;不经营变质及过期的生鲜乳及生鲜乳相关食品;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严禁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应设置专门的留样冰箱,对购进的生鲜乳及其制品批批留样,留样数量不得少于500ml,留样时间应在48小时以上(冷藏),并按规定做好留样记录;
(七)应提供清洁、消毒的餐饮具,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的,应查验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并索取消毒合格证明。提供外带服务的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暂存器皿,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消费者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方式等事项。
(八)其他的食品原料、操作工具和分装容器应定点、分类存放于专设储存柜中,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蚊虫。原料存放点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虫剂、灭鼠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物品;
(九)购进的生鲜乳应当天完成巴氏消毒并分装。生鲜乳的巴氏消毒宜在独立设置的操作间中进行,并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防止微生物污染。巴氏消毒奶应采用标准消毒程序以保证生产的奶品质量;
(十)成品分装、加工应设置独立操作间。以紫外线灯作为操作间空气消毒装置的应按每10 - 15平方米配备30W紫外线灯一只,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 ,距离地面2米以内,应有紫外线灯使用消毒记录。操作间温度应不高于25℃,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操作间应定期用适宜的消毒液灭菌清洁,进入操作间前,必须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消毒,更换专用工作服、鞋、帽子、口罩和手套,方可进入操作间。操作间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杂物,以防交叉污染;
(十一)消毒后的奶品应置于无菌容器中立即冷却,并标注生产时间、保质期等。分装后的产品应放于冷藏设施中,并确保温度低于4℃。坚持先产先销,以销定产的原则,根据销量适当调整产品生产量,严禁更改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十二)发酵菌种为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
(十三)定期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至少每半年一次,并在店内张贴公示,同时将检测报告复印件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留档;
(十四)建立健全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做好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
第十四条 除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外的乳制品生产单位外,禁止奶吧从事批发及配送食品至经营单位的行为。
第十五条 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奶吧直供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抽检并将检验情况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吧现场制售生鲜乳及生鲜乳相关食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对奶吧存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依据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奶吧食品安全承诺书》
附件2:《泰安市奶吧现场核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