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农林水务)畜牧兽医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属各有关事业单位:
一、充分认识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一)正确认识当前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面临的形势。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膳食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畜产品的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易出现监管空档和漏洞。近年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畜产品病害、药残及人为添加违禁物品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的重要意义。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畜产品竞争力的需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深入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三)成立市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委员会。为切实加强对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畜牧兽医局决定成立哈尔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委员会,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分析畜产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畜产品安全工作,提出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王运义任主任,王成信、黄 明、刘进盛、闫常平、张松昌、李 财任副主任,畜产品安全监管处刘晓林处长、饲料办赵秀兰副主任、医政与药政处李大成处长、防检监督处孙桂霞处长、畜牧发展处郭成英处长、计划财务处栾兆红处长、政策法规处许群力处长、科技处张秀英处长、市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孙志学所长、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张久宽所长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畜产品安全监管处,具体负责处理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以及组织、协调和综合等日常工作。
(四)明确局内各职能部门质量监管责任。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相关处(室)在哈尔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处(室)的工作职责分工依据两项原则:一是《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哈编字〔2010〕44号),具体落实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二是省畜牧兽医局交办的质量安全监管任务实行对口负责制。需多部门配合的,由市局对口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落实。无对口部门和不能完全对口的,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指定部门负责落实。
各部门要依据职责,明确各自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相互配合,做好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一是建立监管责任制度。根据权责统一的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将领导责任、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市、区、县(市)层层签订《哈尔滨市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状》见(附件1),责任期三年。区、县(市)畜牧兽医局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等相关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哈尔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见(附件2),责任期三年。各乡(镇)政府与养殖户签订《哈尔滨市养殖场(小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见(附件3),责任期三年。二是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机制。区、县(市)制定并完善本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对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作出快速反应。三是实行逐级上报制度。遵循自下而上的报告原则,各区、县(市)12小时内将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报告市级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采取、市、区、县(市)联动机制,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指导现场指挥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开展有效应急处置,做好善后处理和整改督查。在质量安全事件处理期间,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
三、明确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六)明确畜产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畜产品生产者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合理使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严格执行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对畜产品造成污染。禁止在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任何物质。畜产品生产企业要建立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投入品使用、动物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屠宰日期等情况,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畜产品批发市场要自行或者委托监测机构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经监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畜产品,不得销售。畜产品生产者要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区、县(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报告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四、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明确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之一,对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负责。各区、县(市)要立即成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委员会,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部门,制定和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畜产品(屠宰)加工企业、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动物医院、畜禽交易市场等相关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哈尔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同时,组织各乡(镇)政府与养殖场(户)签订《哈尔滨市养殖场(小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确保签订率达到100%,提高养殖户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各区、县(市)务必于6月10日前完成委员会成立、责任书和承诺书签订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委员会办公室。
(八)严格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查处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等行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存有恶意添加违禁物行为的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和重点工作考核,逐项落实。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大监管监测力度。各区、县(市)要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完成国家检测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本辖区内畜产品监测范围和频率,积极与当地财政等部门沟通,落实畜禽及其产品检疫、防疫监督、动物疫病监测、兽药饲料及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所需经费,保障本辖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常态化,监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区、县(市)要根据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分析预警,并定期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整改,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于每季度末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委员会办公室上报一次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附件:1.哈尔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状
2.哈尔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3.哈尔滨市养殖场(小区、户)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