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
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关于开展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文件精神,现决定在全市开展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现将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4日
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把婴幼儿配方乳粉逐步纳入药品管理体系严格管理,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提高消费者对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信心。通过试点工作,摸索有效的管理办法,积累经验,逐步在全市零售药店全面推行,达到既方便群众购买,又保证质量安全的工作目标。
二、试点范围
根据省局规定,在全市12个县区和高新区共选取20家医保定点药店同时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各县区的人口数量和药店数量具体名额分配如下:
金台区3家;渭滨区3家;陈仓区、高新区、凤翔县各2家;其他县各1家。
三、试点条件
坚持企业自愿与实施专项许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参加试点的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
(二)药店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严格落实,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
(三)具有相应经营环境和100平方米以上营业面积,具备10平方米以上专区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五)有完善的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或方案,切实保证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小时;
(六)建立了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并将在销售区域予以公示;
(七)经营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力。
药品连锁经营企业优先考虑。
四、试点许可程序
(一)试点企业提出申请。申请试点企业向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并提供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试点条件中无违规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许可。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申请试点药店条件,对申请企业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专项审核许可,试点企业数量由市局统一分配,许可项目注明为“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对其经营条件实施现场核查,经审查具备条件的,报市局核准后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试点药店资格。市局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规定的申请试点药店条件进行核准确认,确定试点药店资格并向社会公示试点药店名单,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监督,同时市局将对初步确定的试点对象进行抽查。
(四)省局备案。市局核准试点药店并公示核准后,报省局备案。
五、对试点药店的监管
(一)监督药店实施专区专柜销售。对已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监督其实行专区专柜销售,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并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试点前个别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也应该按照通知要求整改达标,经营面积不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换证。
(二)监督药店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药店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其购进、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要求经营者购进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先进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三)监督药店配备专业人员。药店专业人员须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具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指导和提供帮助的能力。
六、组织实施
(一)申请审核阶段(4月至5月)
各县区要组织药店按照试点条件许可条件和要求自愿报名。由县区局实施专项许可,报市局核准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各县区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报名材料报送市局审核)。
(二)试点销售阶段(6至10月)
试点药店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局将加大对试点药店的督导和监管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11月至12月)
各县区局要组织人员对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在试点工作中采取的措施、经验和做法,查找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信息沟通和情况报送工作,及时将试点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新情况、新问题向市局报告。同时,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本年度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书面报送市局乳制品和饮品监管科。
联 系 人:席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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