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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通知(琼食安办〔2014〕3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琼府〔2013〕79号)有关在乡镇、街道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乡镇、街道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职责,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现就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等职能。可由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加挂“××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乡镇和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兼任。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可由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所长兼任。

  三、以上工作请于2014年10月底前完成,并将完成情况反馈我办。

  联系人:陈维高,66832653,66832651(传真)。

  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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