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
《武威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办法(试行)》业经市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8日
武威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强化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属地巡查责任,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增强监管工作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是指市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和处理,同时对当地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的工作督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应遵循依法、审慎、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奔现场的方式进行暗访。
第四条 市局负责对各县区、各乡镇(街道社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飞行检查。原则上每月安排1次,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定期组织飞行检查。开展飞行检查,应由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管科提出申请,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
第五条 飞行检查的对象为全市所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检查重点对象有:
(一)重点品种、高风险品种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及重大活动定点接待单位;
(二)被媒体曝光或经投诉举报、舆情监测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
(三)国家或省、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发现不合格的;
(四)日常工作中掌握有违法生产经营记录,或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容易发生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
(六)专项治理和重点工作落实不力的;
(七)其它有必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
第六条 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应紧扣问题、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客观评价。飞行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有效落实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监管部门是否依法进行许可,网格化和痕迹化监管责任是否落实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由市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也可抽调市食品稽查局或县区局相关人员,邀请有关专家、媒体记者参加。必要时,可委托市食品稽查局、县区局或第三方机构实施飞行检查。
第八条 飞行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飞行检查时间、检查企业、检查事项及人员组成由组长确定,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参与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有关人员应依法依规开展检查,客观公正反映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检查实际情况。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市局调查核实后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条 飞行检查组要做好检查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或拍摄,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检查组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检验或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分析研究。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与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沟通检查情况,被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应在飞行检查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组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生产经营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结束后,飞行检查组应如实填写《武威市食品安全飞行检查记录》(见附件),连同企业有关证据资料、抽样检验结果、专家分析结论一起及时报告市局,必要时撰写飞行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被检查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市局检查组的具体意见对被查单位依法进行处理,抓好整改落实,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飞行检查发现企业违法违规问题溯源涉及我市以外上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由市局及时通报当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问题溯源涉及我市管辖内企业的,飞行检查组可进一步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对飞行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按有关程序立案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交;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飞行检查中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要逐一进行核实,提出整改要求和办结时限;发现监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飞行检查要把握解决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的工作要求,对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现场解决,不能现场处理的要明确时限和要求,尽快依法处理,切忌搞形式、走过场,做到件件有结果,并做好档案记录留存。
第十八条 加强飞行检查结果的运用,市局将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有关要求,定期通报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有关情况,并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将检查情况纳入市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市局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组织领导,为飞行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车辆、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等保障,推进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飞行检查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