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分级审批、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内政发〔2014〕5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再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实施分级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52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52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项,涉及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由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依法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

  实施分级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主体要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分级审批的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实施;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承接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完善配套制度、提高审批效率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分级审批目录.doc
  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许可项目下放目录.doc
  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目录.doc
 

  2014年5月21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