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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年度验证工作的公告(公告〔2014〕8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率,经研究决定,在浙江省范围内停止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年度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废止《关于开展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浙质标函〔2009〕239号),全省各级代码办理机构自4月1日起停止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年度验证工作。
 
  二、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办理注销代码证书登记并交回代码证书。
 
  三、组织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以买卖、出租等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组织机构因应用需要,要求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验证的,代码办理机构应当及时对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并予以确认,确保使用的代码信息准确可靠。
 
  五、各级质监部门和代码办理机构要做好相关公示公开工作,加强宣传,做好服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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