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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进口化妆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2012年第39号公告)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3号)的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不再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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