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整合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2 号)相关规定,经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我区的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纳入食品流通许可审批事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流通许可职能交接工作时,应同时做好与本级政务中心的对接工作,及时将保健食品流通许可整合纳入食品流通许可审批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本自治区范围内新设立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区外企业在广西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拟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首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并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包含保健食品许可范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人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或预登记拟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时,应同时提交保健食品经营相关资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股)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保健食品经营审查意见书》,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予以标注保健食品。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拟增加保健食品经营的,向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增加保健食品许可范围,同时提交保健食品经营相关资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股)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保健食品经营审查意见书》,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增加保健食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四、原持有《保健食品经营备案凭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继续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向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同时提交保健食品经营相关资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股)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保健食品经营审查意见书》,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包含有保健食品许可范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在《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予以增加标注保健食品。
五、拟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本级保健食品经营申请,符合条件规定的,核发包含保健食品许可范围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3日
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纳入食品流通许可审批事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履行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做好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就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纳入食品流通许可审批事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保健食品经营应具备条件
在本自治区范围内新设立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区外企业在广西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首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相关管理办法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有保健食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实施内容
本自治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或预登记拟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相关管理办法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保健食品经营审查意见,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标注保健食品,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新设立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区外企业在广西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增加标注保健食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核准的范围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二)已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保健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的,在其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增加标注保健食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法定证照核准的范围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三)同一保健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保健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应当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保健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保健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一)《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五)《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六)《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2 号)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职责。
五、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保健食品经营审查并实施食品(含保健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指导和督查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二)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级保健食品经营审查并实施食品(含保健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指导本辖区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保健食品经营审查并实施食品(含保健食品)流通许可工作。指导和督查本辖区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进行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三)全区各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辖区的保健食品经营审查工作和实施食品(含保健食品)流通许可工作。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
六、工作程序
(一)保健食品经营审查申请资料。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或预登记拟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保健食品经营相关资料,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保健食品经营审查工作。
保健食品经营相关资料要求:
1.新设立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区外企业在广西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应提交以下保健食品经营相关资料:
(1)拟经营保健食品产品信息汇总表;
(2)拟经营保健食品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3)保健食品守法经营承诺书。
2.已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保健食品经营项目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拟经营保健食品产品信息汇总表;
(2)拟经营保健食品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3)保健食品守法经营承诺书。
(二)办理程序。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或预登记拟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保健食品经营相关资料。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资料是否齐备,并对经营现场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保健食品经营审查意见书》。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或预登记拟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同时提交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保健食品经营审查意见书》。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根据保健食品经营审查意见书情况,核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是否包含保健食品。予以核准的,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加注“保健食品”。不予核准的,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1. 保健食品经营审查意见书
2. 拟经营保健食品产品信息汇总表
3. 保健食品守法经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