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
市局于2013年11月初对为期5个月的全市冬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虽然整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当前的监管形势不容乐观,餐饮行业季节性流动导致的无证经营、餐饮服务提供者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不严、消费者举报投诉有所增加等倾向性问题十分突出,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尤其是进入节日食品消费高峰期和“两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特殊时段,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大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整治和风险防控的力度。针对我市当前餐饮服务监管实际,为进一步解决餐饮服务环节突出问题,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市民的饮食消费安全,市局决定以冬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在全市突出开展清理无证经营、酒类和禽类等三大整治行动。
一、突出开展清理无证专项整治
自我局承担餐饮服务监管职责以来,持续深入开展无证经营清理整治,通过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上又出现了一批无证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存在着布局和流程不合理、设施设备简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和隐患,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各县(市、区)局(分局)和市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要对本辖区内无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厉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对无证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许可条件的依法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二、突出开展酒类专项整治
强化酒类采购管理,严防非法流入。认真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小作坊和地产散装白酒的监管,严禁采购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散装白酒;对餐饮服务单位自酿或调配酒类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严格执行药食两用原料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目录的有关要求,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采购、销售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酒类的违法行为。对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或者采购、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商务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三、突出开展禽类专项整治
近期,国家局、省局以及市食安委相继下发了进一步做好禽类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局(分局)和市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要严查违法违规收购禽类加工制作食品行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溯源机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严查私采乱购和不经检验检疫宰杀鸽子、麻雀、鸡、鸭、鹅等禽类加工制作食品行为,防止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等动物肉类及制品和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流入餐饮环节。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餐饮单位要限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停业整顿。发现严重的私屠滥宰禽类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商务部门立案查处。要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制度。加强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预防禽流感方面的知识培训,相关人员如有发病发热症状要及时就诊并调离直接接触食品的岗位。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实效。近期,各大媒体不断报道食品安全问题,让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处在了风口浪尖,我们要在进一步推进冬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落实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严格监督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操作规程、抓好提供“年夜饭”和群体性聚餐餐饮服务单位备案、加强旅游景区餐饮单位和重大活动保障餐饮单位监管、强化风险防控与管理的同时,高度重视清理无证经营、酒类和禽类等三大整治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整治措施,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实行责任追究。在整治过程中,发现违法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严厉查处。对于在工作中讲人情,不按规定查处违法行为或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各县(市、区)局(分局)和市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与工商、商务和质监等相关部门的协作与沟通,保持步调一致,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资源共享,确保整治效果。
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