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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各地政府市场监管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我省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我省现行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杭州、宁波为市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干部人事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体制调整后,各地工商、质监部门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机构调整的,由当地按照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纳入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工作一并研究。
 
  二、积极稳妥做好体制调整各项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体制调整工作的领导,迅速理顺关系,即行承接各地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职责。省工商、质监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指导,确保人事、档案等及时移交和工作有序衔接,关心和帮助解决干部职工的实际困难。省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省工商、质监部门及时做好机构编制划转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做好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事宜。工商、质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市场监管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充分认识体制调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服从大局,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做好交接,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圆满完成我省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各项任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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