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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续展登记

项目名称: 农药续展登记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符合相关试验标准要求
4.申请人的资质
法律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
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2007年农业部令第10号)

办事条件:

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
1.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
2.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3.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
4.对正登记的产品,申请者应按照现行的《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在原所提交资料的基础上,补充所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
5.对分装登记的产品,申请者应提供分装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标签样张(复印件)
7.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境外产品申请人递交的《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省级农药检定机构代表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境内产品申请人递交的《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正式登记续展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
收费标准:

500元/产品(临时登记续展)
2500元/产品(正式登记续展)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718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农药窗口

咨询电话:59191803、5919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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