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3年6月28日收到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特丁基对苯二酚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广州泰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特丁基对苯二酚产量在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3月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8月22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特丁基对苯二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特丁基对苯二酚(别名"叔丁基对苯二酚"或"叔丁基氢醌")。英文名称:Tertiary Butylhydroquinone,Tert-Butylhydroquinone或TBHQ。
分子式:C10H14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征:白色或微红褐色结晶粉末,有轻微的特殊香味。溶于乙醇、乙酸、乙酯、异丙醇、乙醚及动、植物油,几乎不溶于水。沸点300℃,熔点126.5-128.5℃。遇铁、铜等金属离子不变色,但如有碱存在可转为粉红色。
主要用途:用于食品和食用油的抗氧化剂,对大多数油脂,脂肪均有防止酸败变质作用,用于延长油脂及含油食品的存储期。由于其抗氧化和抑菌作用,也作为添加剂应用于医药和饲料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210、29072290和29072990。该税则号项下特丁基对苯二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同时提供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下载。
四、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86-10-65197878)进行查阅。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五、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关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信息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查询。
六、问卷调查
(一)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倾销调查问卷。
商务部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公司及申请书列明的其他公司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包括公司的机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地区内)销售、对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出口销售、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倾销调查问卷》届时可在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案件动态"栏目下载。未登记应诉的其他公司可直接下载或向商务部索取该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上述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所有答卷应当在问卷发放之日起37日内送至商务部。应诉公司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在答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商务部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答卷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答卷,或者对其所提供的资料不允许商务部进行核查,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则商务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二)特丁基对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
关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的相关通知,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查询。
七、本次调查自2013年8月22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4 年8月22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5年2月22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727,65198477
传真:86-10-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69, 65198073
传真:86-10-651975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