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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39号)精神,为确保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就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根本目的,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优化配置、明确责任、充实力量,努力打造精干、高效、专业、全方位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努力在破解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瓶颈”问题上实现新突破;坚持统筹推进,明确责任,统筹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市、县(市)、区及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责权;坚持完善体系,重心下移,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填补基层监管空白,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坚持健全制度,提升能力,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各项制度,提升监管队伍建设水平和技术支撑能力。
 
  二、改革基本内容
 
  (一)调整监管体制。市、县两级政府原则上按照河北省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将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重新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同时,将商务部门的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转到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将酒类食品安全(质监部门负责的生产环节、商务部门负责的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划转到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设立市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整合监管队伍。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和优化完善监管技术资源的要求,根据《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职责调整、机构整合和人员划转的通知》(冀机编办〔2013〕62号)精神,市,县(市)、区工商部门及基层派出机构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市,县(市)、区质监部门要划转相应的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装备及相关经费。同时,将商务部门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人员编制、经费和设备划转到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将酒类食品安全(质监部门负责的生产环节、商务部门负责的流通环节)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编制、经费和设备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31与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电话96321受理平台,统一设立为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
 
  (三)提升监管能力。在整合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部门现有相应监管力量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加大食品药品监管投入力度,改善监管执法条件,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和产品追溯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食品药品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四)健全监管体系。充实基层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确保基层食品和药品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将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更名为“食品药品监管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3-5名。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食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进一步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三、各级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负总责。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工作衔接到位,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各监管部门要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监管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加强监管执法检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降低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相关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按照无缝衔接的要求,合理划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农业、林业、畜牧水产部门的监管边界,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衔接。卫生部门负责配合上级机关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粮食、供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质监、公安、城管等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与监管部门建立完善的协调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领导,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分别于2013年8月底和9月底前完成。县级政府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涉及的机构调整,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二)密切配合,稳妥推进。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
 
  (三)把握政策,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编委办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为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四)广泛宣传,凝聚共识。要搞好改革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推动改革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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