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吉林省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地方标准制修订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一款;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吉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审查工作机构
省质监局标准化处
省标准研究院地方标准审核中心
三、审查工作程序
(一)申请
1.1 标准起草完成后,经归口部门同意,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标准计划期限届满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省质监局提出审查申请(标准审查流程图见附件1)。
1.2 起草单位提出技术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a) 地方标准审查申请公文(格式参照附件2,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b) 标准文本送审稿(文本格式符合GB/T 1.1的要求,检测方法标准还应符合GB/T 20001.4的要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还应符合GB/T 17924和《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的要求);
c) 标准编制说明(格式参照附件3);修订的标准要求在前言中说明主要技术内容变化情况;
d) 《吉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及《吉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复印件(应在标准所涉及的领域内广泛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研究机构、检测机构及生产、销售、使用等各相关方的意见,并具有7个以上不同单位的意见反馈,格式参照附件4、附件5);
e) 主要技术指标的试验、验证报告复印件;
f) 主要(现行有效)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
g)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所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及译文;
h) 《吉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书》(复印件)。
注:提交时各需纸质材料一份,其中b、c、d 项还需提交电子文本。
(二)初审
2.1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将标准送审材料报送省质监局标准化处。
2.2 标准化处分工办事人员在接收审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材料的符合性初审。
2.3 经初审符合1.2条要求的,办事人员将地方标准审查申请及拟聘请的评审组专家提交分管处长签批并确定标准审定时间。
2.4 经初审不符合1.2要求的,办事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向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出具《地方标准初审不合格通知书》(格式参照附件6),由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对送审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审查准备
3.1 省质监局确定标准审查事项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在标准审查会议召开前4个工作日内将标准文本、编制说明(送审稿)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以纸质或电子的形式提交给省质监局标准化处.标准处办事人员应于会议前3个工作日发通知给审查专家并将审查材料发送审查专家熟悉;
3.2 标准审查委员会专家原则上应从“吉林省标准化工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员一般为7人,强制性标准审查专家一般为9人。
3.3 标准起草人不应为审查专家,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人数不超过2 人。
3.4 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应在标准审查会上准备的材料:
a)
b) 标准文本(送审稿);
c) 标准编制说明(送审稿);
d)《吉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及《吉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e) 主要技术指标的试验、验证报告;
f) 主要(现行有效)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
g)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所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及译文;
h) 《吉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注: f、g只需提供1份,其余4项向与会人员每人提供1份。
(四)技术审查
4.1 审查形式
标准技术审查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两种形式,原则上采取会议审查形式,审查会议由标准化处组织召开。
4.2 审查要求
4.2.1 技术审查会议应成立地方标准审查委员会,并确定专家组长1人。
4.2.2 地方标准评审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地方标准审查委员会应对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标准文本送审稿的内容逐章、逐条进行审查,并对需要修改的内容形成明确的修改意见,审查完成后出具《地方标准<标准名称>审查会议纪要》(格式参照附件7、附件8)。
4.2.3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按程序提交审查。
4.2.4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指定专人(至少2人),并携带笔记本电脑(必须安装模板且操作人操作熟练,操作人不要兼汇报人),以标准文本现场标记和电脑修改两种方式同时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实时记录。评审通过后将记录有专家修改意见的标准文本送审稿复印报送标准评审专家组长2份。
4.2.5 推荐性地方标准应有不少于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强制性地方标准应经审查专家组成员一致同意方为通过。
(五)报批
5.1 审查通过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形成报批材料报送地方标准审核中心。
5.2 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报送下列材料:
a)报批标准的公文(格式参照附件9);
b)吉林省地方标准审批表(格式参照附件10);
c)地方标准文本(报批稿);
d)编制说明(报批稿);
e)吉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会上专家意见汇总表(专家组长签字)
f)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g)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地方标准,应分别提供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
h)对贸易有重大影响而又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通报的要求,分别提供中文及英文(附有标准主要内容英文摘要文件)。
注:f、g、h只需提供1份,其余4项一式3份,c、d项需附电子版。
5.3 地方标准审核中心应完成如下工作:
a) 按照审查意见对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返回起草单位重新修改后上报(7个工作日内完成);
b) 报批材料符合要求的,报省质监局批准发布;
c) 对报批材料分别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
(六)编号
具备备案条件项目,地方标准审核中心填报编号单,报处内主管同志审核、报主管处长签字,报处内专人编号。编号后由负责综合的同志定期发布,每个月发布一次。
(七)印刷和备案
7.1 经省质监局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审核中心应于地方标准批准发布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标准审核中心备案。
7.2 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地方标准备案公告后,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省质监局提供的标准文本电子版印刷10份提交地方标准审核中心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