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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验检疫局出境食用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闽检动[2012]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出境食用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自控水平,督促企业诚信自律,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9号)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建局)辖区出境食用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以下简称注册养殖场)的分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类管理,是指按照科学、有效、经济的原则,根据注册养殖场遵守法规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官方监管验证情况、企业诚信情况、国外不合格通报情况等,对注册养殖场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和评分高低确定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注册养殖场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第四条 福建局所属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注册养殖场分类管理的考评、上报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福建局动植处负责组织并监督指导辖区注册养殖场分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类管理类别条件

  第五条  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按照《出境食用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分类管理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对注册养殖场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将企业分为一、二、三、四等四种类别:

  (一)企业信用级别达到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考核评分95分以上的为一类企业。

  (二)企业信用级别至少达到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等级B级,考核评分85分以上的为二类企业。

  (三)企业信用级别至少达到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等级C级,考核评分80分以上的为三类企业。

  (四)达不到一、二、三类标准的企业为四类企业。

  第六条  考评周期内,获评一、二、三类的企业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获得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注册登记证时间达1年以上。

  (二)年度出口批次不少于10批。

  (三)未被国家质检总局或福建局列入黑名单。

  (四)未出现因质量管理不到位、被国外通报严重安全卫生质量问题。

  第七条  未列入一、二、三类企业分类管理的和未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全部列入四类企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分类管理的类别由出境食用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自愿申请。申请分类的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包括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编号、注册养殖品种、拟申请分类管理的类别、遵守法规情况、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评、主要进口市场的安全卫生要求、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可能发生的环节等内容。

  (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获得认证的证明(与准入时提交材料相同的可不重复提交)。

  (三)过去1年的产品质量报告,包括年度自检自控项目和检测频率、批次合格率、主要不合格项目、不合格原因及采取的纠偏措施。

  (四)过去1年的进出境贸易概况,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批次、数量、货值等。

  第九条 分支机构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于每年1月30日前完成所辖企业分类管理考评工作,并于2月10日前将分类结果报送福建局动植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结合年度审核开展分类管理考评,成立至少由2名具备资质的考评人员组成的考评组,并确定1名人员任组长。考评组按照《出境食用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分类管理考核评分表》对注册养殖场进行考评。

  考评组应将考评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反馈给被考评企业,并经企业责任人签字确认。对需要整改的企业,考评组须开出书面整改通知,明确须整改内容、整改期限(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要求企业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  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报告,提出考评结论。分支机构领导对考评组现场考评报告进行审查,批准分类管理类别,并及时报福建局动植处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分类管理实施年度评估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考评一次(可结合年度审核一并进行)。如无特殊情况,半年内不得随意调整类别,在新的分类管理类别生效之前,原分类管理类别仍然有效。对于特殊情况的,应及时予以调整。类别调整情况应及时报送福建局动植处。

  第十四条 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分支机构可动态对企业实施降类,降类幅度视严重程度决定,降类情况应及时向福建局动植处报备: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的。

  (二)安全卫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的。

  (三)年度疫病监测结果阳性,安全风险监控检出禁用药和禁止添加物的。

  (四)企业弄虚作假,隐瞒疫情和检出禁用药与禁止添加物的。

  (五)产品出境因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责任,被国外通报安全卫生质量问题的。

  (六)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没有及时进行有效纠正的。

  (七)一年未申报出境的。

  (八)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企业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因素。

  降类至少3个月后,方可重新对企业进行升类考评。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根据注册养殖场分类管理等情况,在风险分析基础上,按照“一场一品一案”的原则,针对不同分类管理类别的企业分别制订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方案,确定不同安全风险监控的频率、日常监管频率、出境监装比例等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根据不同分类管理类别,在风险分析基础上,不同类别注册养殖场实施不同监管频率的日常监管和定期监管,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的监管频率分别为每年度养殖周期1次、2次、3次、4次,并同时对出境产品按生产批进行相应频率的监控验证,视情况确定不同出境监装比例(一类企业免予监装,二类、三类、四类企业的出境监装比例分别为该注册养殖场出境批次的5%、10%、20%)。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监督注册养殖场根据检验检疫部门和进口国家或地区要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可参照福建局风险分析报告),制订风险监控计划,至少将高、中安全卫生风险因素全部纳入自检自控体系中,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企业的自检自控频率分别为每个生产批一年1-2次、2-3次、3-4次、4-5次,并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检测情况,检出疫情疫病、禁用药和禁用添加物或其他重要不合格信息应按要求立即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将分类管理考评情况,连同日常监管情况、年度审核情况和企业信用等级确定情况等归入企业档案保存。

  第十九条  福建局动植处组织对分支机构出境食用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分类管理考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局动植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分类管理申请书.doc
2.   出境食用水生动物注册登记养殖场分类管理考核评分表.doc

   福建检验检疫局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风险分析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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